一般處分(德語:Allgemeinverfügung)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非特定,但依特定標準而可確定其範圍而決定而發布的行政處分。[1]
一般處分可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對人之一般處分係其相對人不特定,但有可得確定的範圍,常見於命令集會群眾解散或道路交通管制等;對物之一般處分為不是直接規範國家與個人間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通常以公物的開始、廢止、變更公物使用內容等行政處分。[2]
參考文獻
- ^ 頁1,《法律百科全書III行政法》-一般處分,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978-957-41-5183-7
- ^ 頁1,《法律百科全書III行政法》-一般處分之種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978-957-41-5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