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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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 陈绍禹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11月1日 |
撤销时间 | 1954年11月 |
接替者 | 国务院法制局 |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历史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设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撤销法制委员会[1]。
组织结构
- 刑事法规委员会
- 民事法规委员会
- 商事法规委员会
- 外事法规委员会
- 法规审议委员会
- 资料室
- 编译室
- 研究室
- 办公厅
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 苏尚尧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D·54
参见
参考
- ^ 国家行政学院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五十年.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0.06: 162. ISBN 7-80098-4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