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法律学堂

京师法律学堂清朝末期存在于北京的一所官办法律学堂。 1901年,清朝光绪皇帝实行新政。1906年10月,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是近代意义上的正规专门法学教育的开始。[1][2]

法律学堂只开了甲乙两班,毕业者大概500人,还未开办丙班便停办,学生并入京师法政学堂。1912年,京师法政学堂更名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科,两学堂的历史遂告结束,毕业的学生在晚清时期分发各省,或于1910年考取法官。因民国成立政府改组,两学堂毕业生找工作极为困难。[3][4]

参考

  1. ^ 龙翼飞:《民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页2
  2. ^ 1905、1906年先后设立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文史资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总第142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3. ^ 民国法律史的一个侧面——《文史资料》中的法律史料综述. [2012-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4). 
  4. ^ 1927年,预定组织北京法政大学(原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保定河北大学法科,天津法政专门学校合并为“北平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