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人口販運防制法》,是中華民國有關人口贩卖的法規,主要是「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98年(2009年)年1月公布,同年6月1日實施[2],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人口販運防制法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 |
---|---|
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9年6月1日[1] |
修正次數 | 2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移民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公佈. 美國在台協會. 2009-06-17 [2021-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7).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繁體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法務部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