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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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刑罚除死刑外,以充军为最重。《大明律》中充军罪为46条,较前朝大大加重。明太祖时所颁的充军条例为22条,皆大明律所不载。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制定的充军条例,共213条。万历十三年(1585年)又新增39条。通常发配充军的充军二字,会纹在脸上充军二字即黥面,以免逃兵,古典小说水浒传有写
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会牵连子孙,子孙绝者会牵连亲属。
参考资料
-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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