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行廠
明朝曾短暫存在的特務機關
(重定向自內廠)
歷史沿革
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在北京榮府舊倉地設立內辦事廠,也就是四司之一的惜薪司,偵緝範圍比錦衣衛、東廠和西廠三個特務機構還要大,除監察臣民外,錦衣衛、東廠和西廠也在監察之列,比東、西廠尤為酷烈。[4]
據清修《明史》載,自內行廠立後,劉瑾一黨進一步掌控廠衛。劉瑾創下先例,規定罪行無論輕重都施行杖刑,之後犯人永遠發配邊疆,或枷項後流放。由於枷重達一百五十斤,受刑者數日便會身亡。其中尚寶司卿顧璿、副使姚祥、工部侍郎張瑋與及御史王時中等皆受刑至瀕死後被貶往邊疆。[5]
正德五年(1510年)劉瑾倒台被處死後,內行廠與西廠一同被裁撤。[2][3]據《明史》載,被內行廠抓捕的人往往因為律法中微小處而受酷刑[6];在劉瑾一黨掌控廠衛期間,官吏和軍民不按律法被殺的多至數千人。[5]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十六·武宗紀·正德三年》:八月辛巳,立內廠,劉瑾領之。
- ^ 2.0 2.1 《明史·卷十六·武宗紀·正德五年》:八月甲午,劉瑾以謀反下獄。詔自正德二年後所更政令悉如舊。……戊申,劉瑾伏誅。
- ^ 3.0 3.1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誅,西廠、內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
-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
- ^ 5.0 5.1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遠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尚寶卿顧璿、副使姚祥、工部郎張瑋、御史王時中輩並不免,瀕死而後謫戍。……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千。
- ^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瑾復立內行廠,尤酷烈,中人以微法,無得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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