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妻役
(重定向自劳役婚)
概述
指男性婚前或婚后必须到妻家进行一定时期、阶段的义务劳动,以劳动为女方家庭作女子身价补偿的婚俗。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有其特殊意义。比原始群婚、血缘群婚和族外群婚、掠夺婚均有进步性[3]。以服役形式代替对妇女进行的抢劫、掠夺现象,避免因掠夺婚而引起的残杀;但以服役形式作为交换条件,导致买卖婚姻和聘娶婚的产生[4]。
唐代曾經流行服役婚,《旧唐书》记载:“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财物,夫妻同车而载,鼓舞共归。”
参考文獻
- ^ 张光博主编. 简明法学大词典.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08: 773. ISBN 7-206-01211-6.
- ^ 张念宏主编. 家庭百科辞典. 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 1989.02: 21. ISBN 7-5048-0372-3.
- ^ 卢乐山主编. 中国女性百科全书 婚姻家庭卷. 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 1995.06: 128. ISBN 7-81006-287-5.
- ^ 蓝全普主编. 民商法学全书.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6.09: 546. ISBN 7-201-02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