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的争议

(重定向自反著作權

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传播、播送、公開傳輸、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1]

KopimiLGBT版本的标志,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由海盗代理处英语Piratbyrån(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和BitTorrent tracker的前任运营商开发。The Pirate Bay的前运营商,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Kopimi 原版标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的權利,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雨果推廣,並於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的架構所制定。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角度,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另外,在網際網路Web 2.0的普及之後,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的聲音產生。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2006年於 瑞典所舉辦,支持檔案分享的遊行運動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者,包含列夫·托爾斯泰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2]

海盜影院(Pirate Cinema)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團體,針對點對點技術(peer-to-peer)、檔案分享數位權利以及資訊自由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3][4]

最近關於BitTorrent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的發展,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著作權戰爭」,而海盜灣則被認為是「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員」[5][6]。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被稱為Grey Tuesday的活動,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所擁有的白色專輯著作權,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灰色專輯」(The Grey Album)。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內容表示灰色專輯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需要修正,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7][8]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點對點檔案分享合法化,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譬如補整系統(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根據報導,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3] 。在2008年1月,7個瑞典溫和黨(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合法化的呼籲,他們表示:「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9]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10]創用CC[11]。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12] ,但2013年後,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13]

學者和評論者

關於這個領域的學者及評論者,包含 梁日明(Lawrence Liang)[14]Jorge Cortell[15]Rasmus Fleischer[16]史蒂芬·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

反著作權的論點

經濟觀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非稀少性

有些論者認為,著作權是無效的,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因為不像實體財產,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尤其當今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例如,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被不同的人收看,因此,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盜版)的情事,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這與實體財產、能源,受限於物理定律,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一旦失竊,就會導致使用、收益、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17][18][19]

歷史性研究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因此,Hö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德國進行比較,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當時德國類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構,但是他發現,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且整體而言,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20]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Web 2.0

Piratbyrån的創辦人之一, Rasmus Fleischer表示,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因此而顯得過時。他認為,網際網路,特別是Web 2.0,已經造成「複製」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為了要控制Web 2.0,21世紀的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的攻訐,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便是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但相反地,有論者指出,Google Books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相反地,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darknet)存在的現實[21]

文化觀點

知識自由

著作人與創意

另類法律論壇(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創辦人梁日明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但卻過於狹隘的「著作人」之定義而生。梁日明觀察到,「著作人」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然而,梁日明認為,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是歐洲工業革命以後,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因此,著作乃係由原創的「著作人」所創造,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理論相結合[22]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著作權的倡導者,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的Sumner M. Redstone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維亞康姆MTV電視網黑人娛樂電視台的主要擁有者)便認為,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他認為,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措施,在可行的營運模式中都不會被允許,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23] 。「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為什麼要養牛?」[23]

洛杉磯時報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在文章中也表示,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有能力承擔盜版的損失[24]。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某個人走進你家,並且偷走你的家具...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但像我這樣的人,我們並非百萬富翁,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每五分錢、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24]

相關條目

參照

  1.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Understanding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PDF). WIPO: 6–7. [2008年8月].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1-16). 
  2. ^ Leo Tolstoy, Letter to the Free Age Press, 1900
  3. ^ 3.0 3.1 Rose, Frank. P2P Gets Legit – The new Ascap: Audionautes. Wired. September 2006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07). 
  4. ^ Byfield, Bruce. FSF launches anti-DRM campaign outside WinHEC 2006. Linux. 2006年5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2-24). 
  5. ^ Sarno, Sarno. The Internet sure loves its outlaws. Los Angeles Times. 2007年4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21). 
  6. ^ Mitchell, Dan. Pirate Take Sweden. The New York Times. 2006年8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1). 
  7. ^ Kim, Melanie. The Mouse that Roared, Grey Tuesday. Tech Law Advisor. [2008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7月4日). 
  8. ^ Werde, Bill. Defiant Downloads Rise From Underground. The New York Times. 2004年2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5). 
  9. ^ Bangeman, Eric. Swedish prosecutors dump 4,000 legal docs on The Pirate Bay. Ars Technica. 2008年1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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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FAQ - Is Creative Commons against copyright?. Creative Commons. [2010-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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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翁自得, "盜版改公訴罪,可以防盜版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2年4月5日
  19. ^ Copying Is Not Theft - Official Version. [2019-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4). 
  20. ^ Eckhard Höffner. Copyright and structure of authors’ earnings (PDF). [2012年2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年1月21日). 
  21. ^ Fleischer, Rasmus. The Future of Copyright. CATO Unbound. 2008年6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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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23.0 23.1 Copyright is Even More 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PDF). pff.org. 2011年1月 [2012-06-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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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