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等法院
山東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行政機構
本院
民國元年(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設司法部,山東省成立提法使司,民國2年(1913年)1月,奉司法部令改為山東司法籌備處。同年10月19日奉司法部令撤銷,司法行政工作由山東省高等檢察廳、山東省高等審判廳管理。民國17年(1928年)南京民國政府通令撤銷省高等檢察廳和省高等審判廳,改設省高等法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國19年(1930年)10月,山東省高等法院在省會歷城縣成立,轄歷城、章邱、鄒平、淄川、長山、桓台、齊河、齊東、濟陽、德縣、德平、禹城、臨邑、平原、陵縣、長清、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冠縣、館陶、恩縣、高唐、惠民、陽信、無棣、樂陵、賓縣、利津、沾化、蒲台、夏津、邱縣、益都、博山、臨淄、博興、高苑、廣饒、壽光、臨朐等48縣。
民國21年(1932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法院組織法》,仿法國三級三審制設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個層次,抗日戰爭前夕,山東省高等法院先後設立7個分院及27個地方法院,在未設地方法院的縣,由縣長兼理司法。
日軍侵佔山東後,山東省高等法院隨省政府由歷城遷到安徽阜陽。日本投降後,山東高等法院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重返回濟南,接收偽山東高等檢察署。因國共內戰關係,地方法院未能普遍設立。民國37年(1948年)9月濟南易手前夕,山東省高等法院院長兼首席檢察官關福森及部分分院、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逃往青島。民國38年(1949年)6月解放軍進入青島,中共膠東委員會派廖弼臣、劉椿、張四維等30餘人接管了山東省高等法院等司法機構及其人員875人。
分院
民國17年(1928年),山東高等法院成立濟寧第一分院、煙臺第二分院(1935年改稱第三分院)、益都第三分院(1935年改稱第五分院)。民國24年(1935年)成立青島第二分院、泰安第四分院、臨沂第六分院。民國26年(1937年)成立菏澤第七分院。受抗日戰爭影響,各分院職務暫行結束,抗戰結束後恢復。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7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為濟寧分院、青島分院、煙臺分院、泰安分院、益都分院、臨沂分院、菏澤分院。
- 山東高等法院濟寧分院
- 民國17年(1928年)11月以原山東高等檢察廳濟寧分廳改為山東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轄區為濟寧、滕縣、鄒縣、汶上、金鄉、魚台、巨野、泗水、滋陽、定陶、曲阜、成武、嘉祥、寧陽、 菏澤、鄆城、濮陽、蒼縣、鄄城、單縣、曹縣等21縣。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濟寧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5年(1946年)9月收復該處後才恢復第一分院。轄區為濟寧、滋陽、滕縣、鄒縣、金鄉、泗水、汶上、嘉祥、曲阜、魚台10縣。民國37年(1948年)1月9日,改稱山東高等法院濟寧分院。同年7月14日解放軍進入濟寧,濟寧分院遷至江蘇徐州,11月間,又遷移至江蘇吳縣設臨時辦事處。民國38年(1949年)5月解放軍進入吳縣後潰散。
- 山東高等法院青島分院
- 民國24年(1935年)7月在青島市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轄青島市及膠縣、高密、安邱、即墨、諸城、日照、平度、昌邑、濰縣、昌樂等10縣審判事務。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南京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恢復第二分院,轄青島、即墨、膠縣、高密、濰縣、平度、安邱等7個地方法院和諸城、日照、昌邑3個縣司法處。民國37年(1948年)1月17日,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改稱山東高等法院青島分院。民國38年(1949年)6月為解放軍接管。
- 山東高等法院煙臺分院
- 民國17年(1928年)7月在煙臺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國24年(1935年)7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於民國27年(1938年)2月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煙臺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9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三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煙臺分院;10月解放軍進入煙臺市後接管煙臺分院。
- 山東高等法院泰安分院
- 民國24年(1935年)在泰安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於民國26年(1937年)12月撤離泰安。抗戰結束後,於民國34年(1945年)秋恢復,在濟南設臨時辦事處,次年春國軍收復泰安後遷回;6月,解放軍攻佔泰城,第四分院逃往濟南,仍稱臨時辦事處。民國36年(1947年)9月,國軍第二次收復泰安後返回。轄泰安、萊蕪、新泰、肥城、東平、東阿、平陰、陽穀、壽張、泗水、寧陽等縣的司法審判。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泰安分院;5月,解放軍第三次攻佔泰安,泰安分院逃往濟南;9月解放軍進入濟南後潰散。
- 山東高等法院益都分院
- 民國17年(1928年)在益都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4年(1935年)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益都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8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五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益都分院;3月解放軍進入益都後接管益都分院。
- 山東高等法院臨沂分院
- 民國24年(1935年)在臨沂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臨沂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6年(1947年)2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六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臨沂分院;9月解放軍進入臨沂後接管臨沂分院。
- 山東高等法院菏澤分院
- 民國26年(1937年)在菏澤成立山東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抗日戰爭爆發後,為日軍所接管。抗戰結束後,因菏澤為中共所控制,南京國民政府遲於民國35年(1946年)9月收復該處後恢復第七分院。民國37年(1948年)1月,改稱山東高等法院菏澤分院;9月解放軍進入菏澤後接管菏澤分院。
地方法院
南京國民政府於民國21年(1932年)公佈的《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從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起實行三級三審制,即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個層次,分別執行初審、再審、終審職權。山東省各縣並未設地方法院,由縣長兼理司法,另設置承審員協助縣長審理案件。這一制度的弊端連國民政府當局亦已發現,因而決定設立縣司法處,審判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事務由縣長兼理。此決定於民國25年(1936年)公佈後,因抗日戰爭爆發,未能實行,仍以承審員制度維持,直到民國35年(1946年)才基本結束承審員制度,實行半獨立的司法處制度,然而地方法院未曾普遍設立。
民國25年(1936年)8月統計,山東省共設有27處地方法院。另有83個縣設立司法處。
業務機構
監管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接收清代遺留的山東模範監獄、罪犯習藝所及各府、州、縣監獄120餘處。民國2年(1913年),山東模範監獄改稱歷城監獄;各罪犯習藝所改稱監獄,監獄改稱舊監獄。民國26年(1937年)7月前夕,山東省計有監獄9所[1],少年監獄1所[2],反省院1所[3],分監4所[4],療養監1所[5],共16所。另外還有看守所附設監獄97所。日本侵佔山東後,山東各地相繼淪陷,由日本偽政府接管。國民政府指令撤銷山東反省院。
民國34年(1945年)日本投降後,山東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監獄及歷城分監相繼恢復。民國36年(1947年),山東第三監獄恢復。民國37年(1948年)初,各監獄以所在地命名:山東第一監獄改稱為山東濟南監獄。歷城、長清、章丘分監分別改稱為山東濟南監獄歷城、長清、章邱分監,滋陽分監改稱為山東濟寧監獄滋陽分監。國共內戰末期,山東省各府監獄全數由中共接管。
律師機構
民國時期,根據民國政府成立初年頒佈的《律師章程》有關規定,建立山東省律師公會。從民國2年(1913年)4月濟南律師公會成立,到民國26年(1937年)12月日本侵佔青島,律師公會停業以前,先後在濟南、濟寧、青島、福山、煙臺、德縣、臨沂、泰安、威海、章邱、濰縣、膠縣、安邱、高密等14處成立律師公會,共有會員736人。民國35年(1946年),濟南律師公會根據國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改為委員制,律師顏承瀚兼任主任,設委員7人,監察委員3人。
歷任山東高等法院院長
參考文獻
- ^ 第一監獄(1917年3月由歷城監獄改稱)、第二監獄(1917年3月由福山監獄改稱)、第三監獄(1920年3月於濟寧成立)、第四監獄(1920年10月於益都成立)、第五監獄(1936年成立第一監獄泰安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六監獄(1923年3月接管青島李村監獄,定名為山東第四監獄李村分監。經過擴建後,1924年升格)、第七監獄(1935年7月成立第三監獄德縣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八監獄(1935年6月成立第三監獄臨沂分監,1937年7月升格)、第九監獄(1937年於菏澤成立)。
- ^ 1914年在濟南建立歷城監獄歷城分監,1922年8月改稱為山東第一監獄第一分監。經改建後,1934年6月,定名為山東少年犯監獄。
- ^ 1931年7月建立山東反省院。
- ^ 第一監獄章丘分監(1933年成立)、第一監獄歷城分監(1935年成立)、第一監獄長清分監(1936年成立)、第三監獄滋陽分監(1934年成立)。
- ^ 1930年10月成立第二監獄威海分監,1937年1月,經司法行政部批准,第二監獄威海分監升格為山東療養監,改稱山東威海監獄。
- 《山東省志 司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