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例钱又名市利钱,是宋代商业附加税之一。
市例钱算是一種手續費,通常是比照商税的正额加纳百分之十,屬於附加稅,以供市易司吏员的膳食费之用。熙宁五年(1076年)開始徵收,熙宁十年,收息钱和市例钱共一百四十三万零三百五十余贯,其中市例钱有九万八千贯,由於受到商賈大力反彈[1],政和年間停收[2]。
注釋
- ^ 《宋史·郑侠传》:“虽负水、捨髮、担粥、提茶之属,非纳钱者不得贩鬻。税务索市利钱,其末或重於本,商人至以死争。”
- ^ 《宋史·食货志上三》:“两浙和买并税紬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緡,以分给人吏。 政和初,詔罢市例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