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
(重定向自建制镇)
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县级行政区)与村(或村级区划)之间,与“乡”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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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行政建制镇 | |
分類 | 乡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數量 | 21,400[1](2023)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本级政府 | 镇人民政府 |
上級 | 县级行政区 |
下級 | 行政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历史
清朝、民国时期
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在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新的建镇标准:
-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
歷年建制镇数量
中国大陆历年镇数量列表[3][4] | |
年份 | 镇 |
---|---|
1961年 | 4429 |
1978年 | 2173 |
1986年 | 10717 |
1988年 | 11481 |
1990年 | 12084 |
1991年 | 12455 |
1992年 | 14539 |
1993年 | 15806 |
1994年 | 16702 |
1995年 | 17532 |
1996年 | 18171 |
2000年 | 20312 |
2001年 | 20358 |
2002年 | 20601 |
2003年 | 20226 |
2004年 | 19883 |
2005年 | 19522 |
2006年 | 19369 |
2007年 | 19249 |
2008年 | 19234 |
2009年 | 19322 |
2010年 | 19410 |
2011年 | 19683 |
2012年 | 19881 |
2013年 | 20117 |
2014年 | 20401 |
2015年 | 20515 |
2016年 | 20883 |
2017年 | 21116 |
2018年 | 21297 |
2022年 | 21389 |
2023年2季度 | 2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