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于潯(1887年—1951年)字惠民,江西南昌人,中华民国法学家。[1]
張于潯毕业于江西陆军学校。后赴日本留学,入振武学校。毕业后,到法国巴黎大学学习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江西都督府副官长。1913年,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候补议员。1917年,任护法国会众议院议员。[1]1925年,出任交通部福州电报局局长。[2]1930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5年,任最高法院庭长。194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中华民国政府遷往台湾时,大法官中到台灣者僅胡伯岳、張于潯、林彬。李宗仁乃提請監察院第四十八次院會同意任命翁敬棠、葉在均、向哲濬、魏大同、蘇希洵、梅汝璈、李浩培、夏勤等八人爲大法官。[3]
1951年,張于潯逝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