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屏

中華民國政治人物

張雅屏(1972年7月21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前國民黨副秘書長兼組發會主委。自1998年馬英九參選台北市長以來,張雅屏即參與各項輔選工作,後進入中國國民黨黨務工作,分別負責籌組青年團以及中央及地方黨務組織負責人的工作。

張雅屏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第19屆副秘書長
任期
2016年4月6日—2017年7月
主席洪秀柱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任期
2016年4月6日—2017年7月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现任
就任日期
2017年8月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72-07-21) 1972年7月21日52歲)
臺灣屏東縣屏東市
国籍 中華民國
政党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学历
经历

曾擔任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的行政院青輔會主任秘書,2018年底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2020年隨洪秀柱參選台南第六選區立委南下,2021年受國民黨主席候選人張亞中推薦擔任國民黨主席暨全國黨代表選舉監察委員。

2019年起致力推動增進政治人物與選民互動的關係,由醫病關係成為家人關係。推動設立合作社的方式作為協助台灣年輕從政者降低經營成本,並開發選民服務與幹部管理的手機應用程式。

爭議

時任中國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的張雅屏,在2014年屏東縣縣長選舉縣議員選舉期間,為替該黨候選人簡太郎輔選而稱民主進步黨籍候選人潘孟安與已婚的中國國民黨籍屏東縣議員林郁虹有婚外情,而引發爭議。[1][2][3][4][5][6][7]11月10日,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警調搜索中國國民黨屏東縣黨部;11月24日,檢方再搜索該黨部及張雅屏等黨工住所,張雅屏因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遭聲請羈押並獲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6][8][9]創下台灣司法史首次選前羈押政黨地方負責人的案例。

2015年3月4日,張雅屏調昇至該黨中央。[10]

屏東地方法院於2016年4月29日宣判張雅屏因未經合理查證即惡意傳播虛構杜撰無證據之事而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散布謠言罪,應服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7][1][11][12]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維持原判[2][3]

潘孟安與林郁虹分別對張雅屏等提出請求賠償損害之民事訴訟。[13][14]遭影射的林郁虹不滿中國國民黨中央為求勝選,竟不惜犧牲她的清白、縱容縣黨部散發不實文宣傷害自家人,雖期間多次私下與庭上表達歉意,仍憤而於張被判刑定讞後對該黨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一千萬元。潘孟安也要求張雅屏在《自由時報》等四家主要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以恢復他受損的名譽。[15]

2017年7月6日,張雅屏入監獄服刑。[16]

2021年2月,民事判決確認,中國國民黨與張雅屏為共同被告須負擔潘孟安與林郁虹登報道歉事宜,並賠償林郁虹六十萬民事訴訟費用。[17]

冤案論者

  1. 媒體人黃智賢稱選舉自由和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兩大基石。司法對待張雅屏與綠營政治人物標準顯然不同,綠營做什麼都可以,而國民黨做什麼都不行。[18]
  2.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認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重刑,為史上最重謠言罪罪刑,難免啟人司法為政治(黨)服務的疑竇。[19]
  3. 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認為:司法會有如此重的判決,根據何在?讓社會對司法完全失去信心,沒有公平、正義。況且三年來誹謗罪2萬8000多件,起訴5000多件,判入監的一件都沒有,選舉相關誹謗案多是無罪或易課罰金。 [20]
  4. 訴訟中消息來源證人被告張栢榔偽證部分,於張雅屏入監服刑後獲判無罪確認。造成消息來源查證合理,但引用者獲判有罪之矛盾判決,附判決書如上。[21]#判決書二。[22]#判決書三。[23]
  5. 台灣資深媒體人董智森經過查證表示,張雅屏為選舉文宣入獄為政治判決。[24]

參考來源

  1. ^ 1.0 1.1 103年度選訴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書查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14-04-29
  2. ^ 2.0 2.1 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判書查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17-02-08
  3. ^ 3.0 3.1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裁判書查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最高法院, 2017-05-18
  4. ^ 女議員「吃香蕉」 黑函傳遍屏政壇. 蘋果日報 (台灣). 2014年10月14日. 
  5. ^ 女議員吃香蕉黑函寄出900件 檢警追查中. 蘋果日報 (台灣). 2014年10月15日. 
  6. ^ 6.0 6.1 查藍綠不倫黑函 檢警搜索國民黨屏東黨部. 民報 (2014年). 2014-11-10 [201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7. ^ 7.0 7.1 李立法. 「屏東不倫文宣案」藍黨部主委5人起訴. 自由時報. 2014-12-13 [201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8. ^ 【大選】疑黑函搞自家人 檢調搜KMT黨部. 蘋果日報 (台灣). 2014年11月10日 [2017年6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1月28日). 
  9. ^ 「潘安再世」文宣涉不實 國民黨屏縣黨部主委張雅屏收押. 臺灣時報. 2014-11-26 [2017-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10. ^ 李立法. 廖婉汝接掌國民黨屏縣黨部:一個月內提出立委人選. 自由時報. 2015-03-05 [201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7). 
  11. ^ 李立法. 國民黨副秘書長張雅屏 不倫文宣案被判刑2年10個月. 自由時報. 2016-04-29 [201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1). 
  12. ^ 謝佳珍. 涉不實文宣案遭判刑 張雅屏聲請非常上訴. CNA NEWS (中央通訊社). 2017-06-08 [2017-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5). 
  13. ^ 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書查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4. ^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書查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5. ^ 張雅屏有罪定讞 林郁虹向國民黨求償千萬. 自由時報. 2017-06-10 [2017-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16. ^ 製作不倫文宣影響屏縣長選舉 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雅屏入獄. [2017-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2). 
  17. ^ 文宣影射潘孟安不倫判賠60萬並登報致歉 張雅屏:同樣證詞兩種判決. [2021-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1). 
  18. ^ 黃智賢. 司法哪有防線. 時報週刊. 2016-05-13 [2017-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3). 
  19. ^ 邱文秀. 段宜康無罪張雅屏重刑 葉毓蘭:司法為政治(黨)服務?. 中國時報. 2017-06-12 [2017-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5). 
  20. ^ 趙婉淳. 國民黨副秘書長張雅屏誹謗罪入監 洪秀柱批政治迫害. 新頭殼. 2017-06-09 [2017-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09). 
  21. ^ 法院. 105訴字256號. 法院. 2017-06-12 [2017-06-17]. [失效連結]
  22. ^ 法院. 106上訴1133號. 法院. 2017-06-12 [2017-06-17]. [失效連結]
  23. ^ 法院. 106訴字354號. 法院. 2017-06-12 [2017-06-17]. [失效連結]
  24. ^ 董智森. 《董哥開講》董智森:馬英九證明司法是綠的. [2018-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