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賢(1492年—1553年),字秀夫,初號南山,晚年改號南玄南直隸滁州直隸州全椒縣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應天鄉試舉人,嘉靖五年(1526年)聯捷丙戌科進士,授歸安縣知縣,丁憂歸,起知唐縣。嘉靖十二年(1533年),升吏科給事中[1]。嘉靖十四年(1535年),升兵科右給事中[2]、工科都給事中[3]。嘉靖二十年(1541年),升刑科都給事中[4],同年彈劾郭勛及尚書張瓚樊繼祖,并舉薦聞淵熊浹劉天和王畿程文德徐樾萬鏜呂柟魏校程啟充馬明衡魏良弼葉洪等人,得罪明世宗,謫山東布政司都事。諸被薦者皆奪俸。不久辭職歸鄉[5]

家族

祖父戚敏剛;父戚永富,兄戚華戚珊

延伸阅读

[]

 明史卷二百〇八》,出自《明史

參考

  1.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54卷
  2.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77卷
  3.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80卷
  4.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48卷
  5. ^ 《明史》(卷208):戚賢,字秀夫,全椒人。嘉靖五年進士。授歸安知縣。縣有蕭總管廟,報賽無虛日。會久旱,賢禱不驗,沉木偶於河。居數日,舟過其地,木偶躍入舟,舟中人皆驚。賢徐笑曰:「是特未焚耳。」趣焚之。潛令健隸入岸傍社,誡之曰:「水中人出,械以來。」已,果獲數人。蓋奸民募善泅者為之也。 知府萬雲鵬操下急,賢數忤之。當上計,有毀雲鵬者,將被黜。賢走吏部白其枉,雲鵬竟得免。而尚書桂萼獨心異賢,喪去,起知唐縣。召為吏科給事中。 十四年春,當大計外吏。大計罷者,例永不用,而是時言事諸臣忤柄臣意,率假計典錮之。賢乃先事言所黜有未當者,宜聽言官論救。帝稱善,從其請。會參議王存、韋商臣言事忤要人,前給事中葉洪劾汪鋐被謫,果在黜中。賢方勘事陝西,給事中薛宗鎧因據賢疏伸救。吏部持不可,帝遂命已之。及賢還朝,以鋐恣橫,實張孚敬庇之,乃條其罪狀曰:「輔臣孚敬布腹心以操吏部之權,懸利害以箝言官之口。即如考察一事,陛下曲聽臣言,許其申雪,正防大臣行私也。今言官為洪等辯救,孚敬乃曲庇冢臣,巧言阻遏。陛下有堯、舜知人之明,輔臣負伯鯀方命之罪。放流之典具在,惟陛下以威斷之。」帝內嘉賢言,而重違孚敬、鋐意,洪等竟不復。 再以喪去。補刑科都給事中。夏言柄國,會當選庶吉士,不能無所徇。賢疏陳請屬之弊,帝納其言。久之,劾郭勛吞噬徧天下。太廟災,復劾勛及尚書張瓚、樊繼祖等,而薦聞淵、熊浹、劉天和、王畿、程文德、徐樾、萬鏜、呂柟、魏校、程啟充、馬明衡、魏良弼、葉洪、王臣可任用。言滋不悅,激帝怒,謫山東布政司都事。諸被薦者皆奪俸。 賢尋以父老自免。歸十餘年,卒。賢少聞王守仁說,心契之。及官於浙,遂執弟子禮。
  • 《國朝獻徵錄》(卷80):羅洪先,《刑科都給事中南玄戚君賢行狀》
官衔
前任:
劉逈
明朝归安县知县
嘉靖六年-嘉靖十年
繼任:
劉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