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屍
破坏尸体的刑罚
戮屍,泛指所有對屍体進行的懲罰性破壞。
中國
刑典中的戮屍
一般而言,犯罪的人如在事件揭發之前已死,其罪行多不會被追究,俗語謂「已死勿論」 (見於《水滸傳》[1]、《東周列國志》[2])。然而,如果罪行較為嚴重 (如謀反) ,即使在事件揭發時犯人已去世,當局亦可根據當時的法例,在犯人的屍體上施刑,是為戮屍。另外,對於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亦可根據其罪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戮屍。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屍為「所以待惡逆及强盜應梟諸犯之監故者。」,即所有應判梟首但在待刑時去世者均處戮屍之刑。
明朝自萬曆十六年 (1588年) 起,定有戮屍的條例,主要針對謀殺父母或祖父母者。清朝沿用有關刑法,並 (明文) 擴大至於強盜身上亦有效。
戮屍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廢除。
執行紀錄
中國歷代均有人由於在死後被定罪而被戮屍。
其他地方
在古代,信奉基督教國家的人曾認為:死後屍體要保持完整並朝東方埋葬,才能在最後的審判中起來面見神。
英國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的一項法令曾指示只有謀殺犯的屍體可被用作解剖,而這被看作是對已被處死的犯人的附加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