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

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发放给民间的一种提振经济的刺激消费货币抵用券

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每人為新台幣3600元,面額有200元及500元兩種。包含消費券防偽印刷等行政費用,共舉債858億元。[1](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

消費券面額分為200元及500元兩種

簡介

 
消費券的第一階段發放,採取類似選舉投票的模式發放。

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2]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3]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4]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5]

發放標準

 
配合消費券發放,店家紛紛張貼歡迎使用的廣告,甚至包括圖中的台鐵台北車站
  1. 以「」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臺幣3,600元的消費券。包含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2. 凡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或於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外籍配偶等,皆可領取。

使用方式

  1. 使用時不找零,但若和現金一起使用則可。
  2. 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
  3. 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轉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
  4. 可捐贈消費券給公益團體,並可抵

其他

  1. 由於消費券的立意在於一定時限內(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場消費,所以消費券不可經私下籌資收購,此形同商業行為。若經舉發,將計算所籌資收購之消費券,而根據總面額罰鍰1倍;若再犯2至4次,將罰鍰2倍;犯至5次以上,則罰以3倍。

評論

正面看法

基於凱因斯經濟學中的乘數效應,在鼓勵全民踴躍購買國產貨與及早消費、多次流通的期許下,學者預估發放消費券可使2009年台灣的GDP增加約0.66~1%,略高於原先預估的0.64%。[6]

負面看法

2008年6月,民主進步黨提出用583億元的「退稅濟貧」方案,即透過現金退稅與現金補貼的雙軌方式來刺激消費與照顧弱勢,對於消費券政策,批評政府決策遲緩、缺乏計劃性、消費券的發放易錯擾民,而且不如現金有效。

2009年7月28日,審計部指出,各界有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不利乘數效果擴張、諮詢服務人員薪資偏高、消費券回收成本過高、民眾以消費券取代現金,產生替代效果等質疑,發放消費券相關作業匆促,實際成效亦待觀察。[7]

結果

消費券的投入對國內生產毛額增加363億元,但中華民國政府舉債858億元。[8][9][10]12月13日,經建會自估消費券對於GDP的貢獻僅約0.28~0.43%,替代率達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費是用以購買本來就打算購入的項目,成果低於預期。[11][12][13]

由於消費券並沒有交給金融業或金融業從業人員發放,增加發放錯誤率,一度有一千萬元的缺口,在保險理賠約480萬元後,時任內政部部長廖了以自行賠付500多萬元才補足差額。[14][15]

注釋

  1. ^ 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2. ^ 消費券亮相 防偽7設計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9-05-01.
  3. ^ 內政部:街友與無戶籍者也可領取消費券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9-03-02.
  4. ^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5. ^ 2月7、8日郵局加班發消費券,聯合晚報,2008-12-26. [2009-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27). 
  6. ^ 許玉君、李明賢. 消費券效應 GDP估增0.66~1百分點. 聯合報. 2009-01-20 [2020-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20). 
  7. ^ 審計部報告 直陳消費券等政策缺失.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8. ^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消費提振措施」預期比消費券加乘效應大.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9. ^ 救經濟再發消費券? 毛治國:可行性不高.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10. ^ 消費券效果有限? 杜紫軍:這次乘數效果更大.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11. ^ 消費券經濟貢獻度 0.28至0.43個百分點.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12. ^ 消費券貢獻GDP 0.28%至0.43% 不如預期[永久失效連結]
  13. ^ 振興經濟消費券執行相關統計及影響評估報告 - 行政院 (PDF). [2015-08-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7). 
  14. ^ 消費券短差 估損1228萬元.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15. ^ 消費券短差1228萬 廖了以認賠5百多萬,中評社,2009-01-23.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0).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