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制是指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1940年至1949年国民政府实施的基层政权建设制度。

内容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政府内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等各科。设选举产生的县参议会或指派的“县临时参议会”。县长兼任县国民兵团司令。

区不作为一级行政或自治组织,只是“县府之辅助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代表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只起上传下达,监督辅导地方自治的作用。区设军事、教育两名指导员。

县下为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四股。乡(镇)民代表会。乡镇长兼任中心学校校长、国民兵队长。

乡公所下设保,保办公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保民大会。保长兼任国民学校校长、保壮丁队长。

保下设甲。甲不设办事处,由甲长执行或开户长会议决定。甲长兼任国民兵班长。

区的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设区长1人,指导员2至5人。乡(镇)的划分以10保为原则,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保的编制以10甲为原则,不得少于6甲多于15甲。甲的编制以10户为原则,不得少于6户多于15户,设甲长1人。

新县制主要内容为:

  1. 编查户口;
  2. 规定地价;
  3. 开垦荒地;
  4. 实行地方造产;
  5. 整理财政;
  6. 健全各级行政及自治机构;
  7. 训练民众;
  8. 开辟省县乡技通及电话网;
  9. 设立学校;
  10. 推行合作;
  11. 办理警卫;
  12. 推进卫生;
  13. 实行救恤;
  14. 厉行新生活,禁绝烟赌,改良网俗,养成良好习惯

历史

1938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规定“实行以县为单位,改进并健全民众之自卫组织,施以训练加强其能力,并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以巩固抗战中之政治的社会的基础,并为宪法实施之准备。” 随即召开的中国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蒋介石作了《改进党务与调整党政机构关系》的报告,提出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设计的“县以下党政机构关系草图”,并附以详细的图例解释。草案草图发表后,1938年9月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最高国防会议决定,成立县政计划委员会,在川、湘、赣、黔、陕五省选定试办县份。1939年1月中国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试行新县制之县应予增加”,“新县制应由政府作成条例公布”。1939年6月,蒋介石在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作了“确定县各级组织问题”的讲演。这个讲演,根据他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提出的“县以下党政机构关系草图”,就党政关系、行政组织、民意机关三个问题详加阐述。他说:“本案之根本精神,在于唤起民众,发动民力,加强地方组织,促进地方自治事业,以奠定革命建国的基础”。国民政府于1939年6月在行政院设立县政计划委员会,由36名委员并聘任177名专家学者为专门委员,起草了《改进县以下地方组织并确立自治基础方案》。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反复审核修改,改为《县各级组织纲要》,经蒋介石“最后修正”,于1939年9月19日交行政院颁布。为区别之前的县制,这一新制度就称为“新县制”。1939年10月发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原则》,饬令各省从1940年3月1日起“同时普遍实行”新县制,要求“三年中一律完成”,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将此列为抗战期间国内“政治上最重大而最切要之问题”。1939年12月底饬令全国各地“应无分敌后和前方后方,一律遵照施行。战地各县,尤须尽量提前完成”。

国民政府又进行颁布了一批与保甲制度有关的条例:《各级保甲整编办法》、《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乡(镇)组织暂行条例》等。国民政府教育部配合新县制出台了《国民教育实施纲要》。国民党中常会第一二四次会议通过并秘密颁布了《县各级党政关系调整办法》,乡镇设党分部,保设党小组,“层层节制、逐级运用”。还有《县各级组织卫生纲要》、《县各级组织合作大纲》。1939年11月中旬,中国国民党五屆六中全会秘密通过了《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文件。该《办法》配合了“新县制”的推行,其主要宗旨是利用中国农村基层的保甲组织以防止异党(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同时发展本党(中国国民党)基层组织。[1]

三年实施期截至的1942年11月中国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时,在19个省的1469县中,有944个县实行了新县制,占64%,调整了1053个县政府,建乡镇公所25069个,保办公处318367个。中国国民党五届十中全会“规定县政中心工作及分期推行地方自治事业之程限”,严令各省县务须在1945年底完成新县制.在内政上“实施新县制”仍为“全国上下之中心工作”。到1944年底,全国1362个县、局(县级管理局)中,1107个实施了新县制,占81.2%,调整区署1266个,建保办公处343823个。

国共内战爆发后,1946年9月行政院27834号训令要求各收复区“尚未实施新县制者”应“立即实施”。

参考文献

  1. ^ 黄琨:“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与国共关系变化之分析”,《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6):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