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
(重定向自日本利用電信設備服務廣播電視法)
《電氣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日语:電気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でんきつうしんえきむりようほうそうほう)係因應通訊、傳播匯流時代的來臨,將利用電信設備服務之廣播電視制度予以法制化而制定之日本法律。2001年6月29日公布(平成13年法律第85号),2011年6月30日廢止。
概述
本法所謂「利用電信服務廣播電視」之定義係指提供以公眾受信為目的之電信發信服務之電信業者,利用該電信設備服務以從事廣播電視者稱之。
根據本法所從事之利用電信設備服務之廣播電視,依其所使用之電信傳輸網路種類,大別為利用衛星通訊設備之「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1],以及利用有線電信設備之「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2][3]兩種。
本法主管機關為總務省。
立法沿革
- 公布:平成13(2001)年6月29日法律第85号
- 施行:平成14(2002)年1月28日
- 修正:平成15(2003)年7月24日法律第125号
- 施行:平成16(2004)年4月1日
- 修正:平成16(2004)年6月2日法律第76号
- 施行:平成17(2005)年1月1日
- 修正:平成19(2007)年12月28日法律第136号
- 施行:平成20(2008)年4月1日
参考註解
- ^ 所謂「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係指透過經營通訊衛星之電信業者提供之服務,從事廣播電視等放送業務。提供該電信服務的電信業者有三家,分別是JSAT,宇宙通信及Intelsat三家,而利用該電信服務從事廣播電視之業者則共有45家,其中並包括目前電視頻道播送之各大無線電視台。
- ^ 所謂「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則指利用電信業者所提供之有線通訊服務,而從事廣播電視放送之業務稱之。但一般所稱之有線廣播或有線電視,亦可能利用電信相關設備從事有線廣播電視放送業務,惟所根據法源係「有線廣播放送業務運行導正法(有線ラジオ放送業務の運用の規正に関する法律)」及「有線電視放送法(有線テレビジョン放送法)」兩種,與本法所稱利用有線服務從事廣播電視放送業務之法源根據不同,須依各別之規範從事放送業務。
- ^ 目前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業者共有24家,其中與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業者亦多所重疊。有線電信傳輸方式可分為兩種:RF方式(一般電纜)及IP方式(網際網路方式)。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利用電信服務廣播電視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