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维城(?—1643年),字紫盖,湖廣黃岡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樊维城
大明福建按察司副使
籍貫湖廣黃州府黃岡縣軍籍
字號字紫蓋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崇禎十六年(1643年)
親屬樊玉衡
出身
  • 萬曆四十七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家族

樊玉衡,官全椒縣知縣。以太常寺少卿致仕。

生平

樊维城於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中進士。除浙江海鹽縣知縣,遷禮部主事。天啟七年(1627年),坐事謫上林苑典簿。崇禎帝即位,樊维城抗疏誅殺魏忠賢,並請褒恤楊漣萬璟等一十四人,召還賀逢聖文震孟孫必顯等三十二人,亟正張體乾許顯純楊寰等罪。同月,又請將崔呈秀開棺戮屍。均得到採納。

崇禎元年(1628年),遷戶部主事,進員外郎。調任福建泉州府知府[1]。升福建按察使司副使。崇禎八年(1635年)罷歸。崇禎十六年(1643年)三月二十四日,張獻忠破黃岡,知縣孫自一、縣丞吳文燮身死。維城破口大罵,被利刃穿胸而死。《明史》有傳。[2]

著作

輯有《鹽邑志林》。

参考资料

  1. ^ 清·胡之鋘修,清·周学曾等纂,《道光晋江县志·卷之三十四·政绩志》:樊维城,号紫盖,湖广人。崇祯间任泉州知府。廉明勤敏,下车询民疾苦,在于词讼多门,即奏记上官,立清夙弊。旬日间,衙斋幕悴,肃然袖手。军士苦给饷抽扣,躬诣卫所,手自给散。按月查册积,猾吏胥不得稽冒。兵有余粮,士呼宿饱。俗竞讼,延岁月不能决,维城手不停挥,案无留牍。遇山海之争,星言夙驾,近者数里,远者数十里,不惮跋涉,亲临躧勘,曲直立分。海寇窃发,叛服靡常,遇警报即驰至军前,冒矢石为将士先。贼相戒勿犯,环海安堵。他若勤考较,精赏拔,多士奋勉。拊穷民,祛役蠹,里巷讴歌。筑石湖之堡,建具瞻之堂,诸废俱兴。秩满迁擢去,士民思之。节《笋堤集》。
  2.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傳第一百二十一》:子維城,舉萬曆四十七年進士。除海鹽知縣,遷禮部主事。天啟七年,坐事謫上林苑典簿。莊烈帝即位,魏忠賢未誅,抗疏言:「高皇帝定律,人臣非有大功,朦朧奏請封爵者,所司及封受之人俱斬。今魏良卿、良棟、鵬翼,白丁乳臭兒,並叨封爵,皆當按律誅。忠賢所積財,半盜內帑,籍還太府,可裕九邊數歲之餉。」因請褒恤楊漣、萬璟等一十四人,召還賀逢聖、文震孟、孫必顯等三十二人,亟正張體乾、許顯純、楊寰等罪。其月,又言:「崔呈秀雖死,宜剖棺戮屍。『五虎』、『五彪』之徒,乃或賜馳驛,或僅令還鄉,何以服人心,昭國典。」末斥吏科陳爾翼請緝東林遺孽之非,乞釋御史方震孺罪。帝並採納之。
    崇禎元年,遷戶部主事,進員外郎。歷泉州知府、福建副使。八年,以大計罷歸。十六年,黃州城南門哭五日夜。衆知禍必至,傾城走,婦女多不及行。三月二十四日,張獻忠破黃岡,知縣孫自一、縣丞吳文燮死之。賊欲屈維城,抗聲大罵,刃洞胸而死。賊遂驅婦女墮城,稍緩,輒斷其腕,血淋漓土石間。三日而城平,復殺之以實塹焉。自一,光山人。
官衔
前任:
王猷
泉州府知府
崇禎年間
繼任:
孙朝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