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高速公路

(重定向自欧洲国际公路

欧洲高速公路欧洲国家的国际道路网,也被称作欧洲路网。此道路网络跨越国界,包括欧盟国家、欧洲委员会参加国以及哈萨克斯坦等位于中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

道路标识
欧洲高速公路

欧洲高速公路以E字母起首编号,在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欧洲高速公路路段皆设有统一的E字编号标识,这些标识树立在高速公路以及附近路口上。有些国家(如瑞典),在其国內完全采用欧洲道路编号,而在英国根本没有设置任何欧洲道路编号标识,爱尔兰直到最近才开始计划设置一定的E字母编号指示标志。诸如此类的道路编号标识方法尚未统一。

其他大陆也有类似的国际公路网络,例如泛亚公路泛美公路等等。

路线编号

路线编号的決定是由1975年的欧洲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并在1992年进行了修正。作为干线的A级道路编号是两位数,而作为地方线的B级的道路编号则是三位数。但是也有例外,例如下面的规则:

  • 南北方向的道路按两位数编号,靠西的数字较小。参考道路两位编码,以5结尾。
  • 东西方向的道路按两位数编号,靠北的数字较小。参考道路两位编码,以0结尾。
  • 中部道路中,南北向道路使用奇数,东西向道路使用偶数。(也就是说南北方向15~25之间的道路的话,从北到南依次按照17、19、21、23来分配。)
  • B级道路的情况下采取三位数编号,百位采用距离最近的东西方向道路的十位数的数字,十位采用距离最近的南北方向的道路的十位数数字、个位数按顺序排列分配。(例如:某条路最近的东西道路是E40号线、最近的南北道路是E49号线,那么这条路就按照E44x来编号。x按照顺序编号填入得到E441、E442・・・。)

不过,由于欧洲的幅员东西向较长,101到129号的奇数编号也用于A级线路。101E线以西的B级的线路则用001到099来编号。

例外

由于纳入欧洲高速公路的线路比最初决定命名规则时预想的要多,因此出现了很多例外的情况。

E47和E55号两条A级线路出于对挪威瑞典特殊情况的考虑,认可其编号的例外,变更为了E4、E6号线路。之所以认可这样例外是由于线路比较长,编号变更的实际费用较大,且与该地区的公路网络有很密切的联系。变更之后,瑞典和挪威能将这两条线路作为本国路网线路以相同的标识进行统一管理。因为线路是南北走向,本来应该是按照奇数数字来编号,由于这两条线是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经过丹麦连接欧洲本土而进行了这样的编号。

除此以外也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由于很难管理和维持编号规则,只有在扩大线路网络时才允许例外出现,UNECE(欧洲经济委员会)不进行其他不必要的编号变更。

标识

  • 一般来说,欧道标识均为绿底白字编号。
  • 瑞典挪威丹麦已将欧道整合为其国家公路网,意味着三国没有除此之外另立国家公路编号标准。
  • 比利时则把欧道识和正式公路网相关联,即便国内有其他等级道路作为欧道。这意味着只有公路路段上设置了欧道标识,比利时的欧道也只对应公路路段,而非公路路段择只有国家级标识(如有)。在公路路段上,欧道作为标准编号指向新闻简报而不是国家编号。塞尔维亚意大利也有类似情况。
  • 在大多数国家,欧道路网置于国家路网之上。绿色标识惯常显示如何跟随道路,但不常显示如何抵达。
  • 克罗地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国虽然标识欧道,但有时跟随旧路线,而不是新建的高速公路。
  • 德国希腊等国,欧道标识只在高速公路或干线公路上标识。
  • 爱尔兰,欧道标识由交通部发布的2010年交通标识手册第2章指定,并指明欧道标识只作为路线确认标识。[1]
  • 英国[2]等少数欧洲国家,及很多涉及路段的亚洲国家,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则完全不标识欧道。

公路及编号

A类道路

 
英国爱尔兰共和国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比利时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荷兰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德国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愛沙尼亞的歐洲高速公路網與主要道路
 
立陶宛的歐洲高速公路網
 
白俄罗斯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烏克蘭的歐洲高速公路網烏克蘭語Автомобільні шляхи України
 
波兰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罗马尼亚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保加利亚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土耳其的欧洲高速公路网
 
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境內的欧洲高速公路网。請注意亞美尼亞和阿塞拜疆邊境由於兩國關係英语Armenia–Azerbaijan relations持續緊張而關閉
 
格魯吉亞的歐洲高速公路網詳圖

南北向主干道

東西向主干道

南北向次干道

東西向次干道

B类道路

著名的欧洲高速公路

参考

  1. ^ 2. Directional Information Signs (PDF). Traffic Signs Manual 2010. Ireland: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Tourism and Sport. §§2.3.34–36, 2.4.108, 2.4.116, 2.5.87. November 2010 [23 Novem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5-06-14). 
  2. ^ Statutory Instrument 2002 No. 3113: The Traffic Signs Regulations and General Directions 2002. HMSO. [27 December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14).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