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元明清掌管河泊事務的衙門。

歷代沿革

元代[1]

  • 安慶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 建康等處三湖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相副官各一員。
  • 池州等處河泊所,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明代[2]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河北只鹽山縣[3]

清代[4]

河泊所大使一人。未入流。掌徵魚稅。

參考資料

  1. ^ 《元史》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百官五/儲政院/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
  2. ^ 《明史》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職官四/河泊所
  3. ^ 《明史》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食貨五/商稅
  4.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庫倉稅課河泊各大使牐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