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應灶(1913年10月16日—1976年8月12日)[1],字力生,福建省南安縣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2][3]
洪應灶生于1914年。早年自东吴大学毕业。后赴美国留学,入印第安那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又赴英国伦敦大学、美国纽约大学从事研究。[2]
归国后,历任东吴大学、广西大学、交通大学、台湾大学教授。赴台湾后,任第二、三届司法院大法官。[2]
1976年8月12日,洪應灶病逝,享年63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