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法(梵語:a-saṃskṛta-dharma或asaṃskṛtā-dharmāḥ[1]),佛教術語,指不會隨因緣變化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即“不生不滅、無來無去、非彼非此”之法,是涅槃的異名,在大乘佛教還中如同佛性真如法性,是眾生本自具足的,不依賴於外緣而存在;與有為法共同構成一切法的兩大分類。

概論

佛陀在《解深密經》提出,一切略分爲兩種,一者有為法,一者無為法[2]。這裡的“為”是指依賴於外緣而存在的行為。佛家有云:“萬法因緣生”,萬法即所謂有為法,有為法都是靠因緣而生成、存在,但也因此必有崩壞、消亡,因終有消亡故執著常有即是。故《金剛經》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而釋迦佛成佛後發現“众生皆有如来智慧德相,只因妄想执着,而不能證得。”即是說六道眾生本來都具足無為法,只是被塵垢蒙蔽包裹,不能發現。因此佛陀所說一切佛法,其實都是為了讓眾生去除塵垢,導歸至無為法的境界,即涅槃寂靜,故涅槃亦爲無為法之異名。在不同部派或宗派中,無為法有不同的理論解釋,分為三無為、四無爲、六無爲、九無為等。

說一切有部

說一切有部立三無爲:

  1. 虛空無爲(ākāśa-asaṃskṛta)
  2. 擇滅無爲(pratisaṃkhyā-nirodha-asaṃskṛta)
  3. 非擇滅無爲(a-pratisaṃkhyā-nirodha-asaṃskṛta)

唯識宗

法相唯識宗的理論中,五位百法最前的九十四法,皆是有依賴因緣存在而生、灭、變化的有为法,唯最後六法清淨的无为法。無為法之所以又分立六法,是由於前五种依其原因或作用来判別,唯有最後的“真如無為”是無為法的本體,是法性的本體。所立六種無為法[3]是:

  1. 虛空無爲(ākāśa-asaṃskṛta),指真如猶如虛空一般廣博寂靜,可以容納各種色法的空間。
  2. 擇滅無爲(pratisaṃkhyā-nirodha-asaṃskṛta),指憑藉無漏智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證涅槃。
  3. 非擇滅無爲(a-pratisaṃkhyā-nirodha-asaṃskṛta),又稱費擇滅非数灭非智缘灭,《俱舍論》:“永碍当生,得非择灭,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 不依擇力,僅由缺有為法之自生緣,而畢竟不生,謂之非擇滅無為。擇滅者,聖道所得,非擇滅者,緣缺所得也。
  4. 不動無為(āniñjya-asaṃskṛta),又稱不動滅無為,指進入禪定色界四禪,不為苦樂所動亂的境界。
  5. 想受滅無為(saṃjñā-vedita-nirodha-asaṃskṛta),又稱想受滅定無為,指進入禪定無色定,一切污染心所二受俱滅的的境界。
  6. 真如無為(tathatā-asaṃskṛta),即如如性,爲無爲法的本性、本體。

参见

注釋

  1. ^ 《梵漢辭典》無為法:asaṃskṛtā-dharmāḥ
  2. ^ 玄奘譯《解深密經》卷1:「解甚深義密意菩薩,告如理請問菩薩,曰:『善男子。一切法者,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
  3. ^ 《佛學大辭典》【六無爲】:(名數)大乘立六無為。但非謂有六種之別體,乃斷我法二執處所顯之一種真理,有、無、常、無常,皆不可名,但是法之實性,故名法性也,此一法性從所顯之緣分種種之名也。一虛空無為,此法性離本來諸障礙之位所顯者名之。二擇滅無為,依此法性智慧力斷煩惱之位所顯者名之。三非擇滅無為,不由此法性之擇力而為本來清淨或緣缺之位所顯者名之。四不動無為,此法性生於第四禪天離苦樂麤動之位所顯者名之。五想受滅無為,此法性入於聖者非想地所攝之滅盡定。滅六識心想及苦樂二受之位所顯者名之。六真如無為,由此法性有真實如常之相而名。此中前五無為,就一法性所顯之位之差別,而假立為五種之名者也。前五者為詮法性之相之假名,後一者為詮法性之體之假名也。由是而論,前五無為名體皆為假立,真如無為,體為定在,但真如之名為假立也。見唯識論二,百法問答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