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

臺灣民事法權威・前司法院大法官
(重定向自王泽鉴

王澤鑑(1938年6月2日),臺灣法學家,被普遍認為是臺灣民法權威。國立臺灣大學畢業,1968年獲慕尼黑大学法學博士,曾長期任教於臺大法律系,並於1994-2003年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王澤鑑
出生 (1938-06-02) 1938年6月2日86歲)
日治臺灣台北州
国籍 大日本帝国(1938年-1945年)
 中華民國(1945年-今)
配偶萩原保子
學術背景
教育程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海德堡大學法學院
母校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论文(1968)
學術工作
研究機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主要領域民事法
司法院大法官
任期
1994年9月5日—2003年9月30日
提名李登輝
经历

2024年,86歲的王澤鑑當選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組院士,為1948年王寵惠王世杰以來第三位當選院士的法學學者(中研院遷台以來首位),也是歷來當選年齡最大的院士。

生平

王澤鑑出生於日治臺灣臺北州(今臺北市)。畢業於臺灣省立臺北成功中學後,他就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後進修法律研究所碩士。王澤鑑大學時與邱聯恭范光群為同班同學,邱、范兩人就讀司法組,並與賴浩敏柯澤東林永謀、黃清溪、王泰銓李慶雄張富美為同屆同學。他接著赴海德堡大学法學院就讀博士班,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学法學院。在卡尔·拉伦茨指導下,他1968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王澤鑑為臺灣民法領域權威。曾擔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等職,并在剑桥大学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墨尔本大学从事过研究工作。1994年,他獲時任總統李登輝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於2003年時卸任。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暨馬漢寶法學講座教授。

王泽鑑时常赴中國大陸講學。2003年大法官任期屆滿後,仍多次赴中國大陸講學。鑑於他仍具有等同現職大法官的優遇大法官身分,司法院認為他仍應受公務員兼職時數的限制,且有社會觀瞻上的疑慮,因此擬不核准——這使王最後撤回其申請[1]

王澤鑑與其日本籍妻子萩原保子及子女皆為基督教召會信徒[2]。萩原保子熱心於環保工作,發起主婦聯盟的社區環保運動。

著作

王澤鑑之著作《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堪稱經典,在台灣法學界有「天龍八部」之稱。第一冊在1975年(民國64年)初版(第一冊之2009年重刷版本有ISBN碼:9789579730921,封面亦標註2009年12月出版,不過其內容與1975年的版本沒有不同,符合學術倫理之說法應不能說「出版」,而僅是「重刷」),第二冊在1979年(民國68年)出版,第三冊在1981年(民國70年)出版。第六冊在1989年出版。上述論文集,收錄王澤鑑於1970年代至1990年代之主要論著。

 
王澤鑑的一系列著作被稱為「彩虹書」

王澤鑑其他著述包括《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概要》、《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原理(一)》[3]、《不當得利》[4]、《侵權行為法》[5]、《損害賠償》、《民法物權》等。他引進拉倫茲的「請求權基礎德语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題模式,已成為台灣民法學界之主流。王澤鑑於著作中經常表現出不拘泥於法律之技術性規定、重視價值權衡及判斷之精神,經常引述「法之極,惡之極」,勉勵學生勿成為僅知法條技術操作之法匠。

王澤鑑之著作均仿德國教科書之雙色帶狀設計。封面均會標註「O年O月出版」,不過事實上多僅為重刷而內容並無改變(真實的版本有時會記載於版權頁)。例如1998年出版、2006年初版11刷的《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仍在封面標註「2006年7月出版」(由於債法於1999年大修,1999年後之消費者會被誤導而購買竟然是解說舊法內容之該書)。廣為流傳之《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係已發表著作之彙編,即論文集,理論上沒有改版問題,但該套書於一再重刷之際,儘管內容與數十年前完全相同,封面仍標註例如「2009年出版」。例如,1989年8月3日寫出版序言之第六冊,在1991年10月出「五版」(記載於版權頁及封面),但實際上應該只是「第五刷」而已。在封面及版權頁標記「2012年3月出版」「增訂3版」的《債法原理》一書,依其「增訂版序言」實際上是1999年的作品。因為隨時有新的判決或修法,德國學術著作對於版次及年份之記載十分嚴格,教科書幾乎都會在序言註明該書所記載之法律狀態之時點,王澤鑑不可能不知。有批評者認為此種德國亦無之行銷手法有誤導消費者嫌疑。但也有擁護者認為此係誤會。

軼聞

王澤鑑曾於1965及1967年於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勞工法,於開場白中提到,自幼在松山五指山麓礦區長大,隨父親出入艱辛危險高致命之礦區,每每礦災發生,礦屍整齊堆疊,令人何忍?乃見當年〈最高法院56台上2043號〉判決輾轉解釋,認為銀行資金應優先礦工之血汗,令其生起悲傷難忘經驗,爰起研究勞工法之心。(參見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第2冊,第347至352頁。ISBN 9579730938

參考文獻

引注

  1. ^ 存档副本. [2018-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6). 
  2. ^ 存档副本. [2016-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05). 
  3. ^ 內容為民法債篇之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及債之發生-無因管理
  4. ^ 依內頁,此書即債法原理(二),內容為債之發生-不當得利
  5. ^ 此書即債法原理(三),內容為債之發生-侵權行為

出處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