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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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勳(?年—?年),字銘鼎,順天府文安縣潘平里人[2],雍正二年(1724年)甲辰科舉人[3],雍正八年(1730年)任四川省順慶府鄰水縣知縣[4][5][6]。縱役殃民[7][8]。
王鴻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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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省鄰水縣知縣 | |
籍貫 | 順天府文安縣潘平里人 |
字號 | 字銘鼎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卒年不詳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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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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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城西闢勝蹟、扶病暫相過、路僻蒼苔厚、林深野鳥多、僧廚泉八戶、古寺壁遮蘿、空負髙人約、躊躇意奈何」,知縣王鴻勳,《道光元年鄰水縣志》卷四藝文
- ^ 『王鴻勳。字銘鼎。潘平里人。任四川隣水縣知縣』。[民國十一年鉛印本]《文安縣志》卷四
- ^ 「臣王鴻勳,順天府文安縣人,年叄拾陸歲,雍正貳年舉人,候選知縣……」,《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11
- ^ 《乾隆鄰水縣志》
- ^ 『王鴻勳。順天文安人。癸夘舉人。雍正八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
- ^ 《道光乙未增修鄰水縣志》
- ^ 「丁卯……諭内閣。四川順慶府知府馬世煓。原係巡撫憲德題陞之員。今因溺職被㕘。憲德自行檢舉。數年以來凡遇督撫自行檢舉之案。朕皆令大學士等兩擬票簽進呈。是以憲德此案。大學士等於照例擬票外。亦添從寛免議一簽。但朕詳閱此本。王鴻勳縱役殃民。馬世煓徇情容隱。乃司道掲報而督撫題㕘者。朕思司道既已掲報。則憲德安能隱匿不㕘。與督撫查出糾㕘者不同。難援自行檢舉之例。免其議處也。憲德仍部議。嗣後有與此等相類者。不必兩擬票簽」。《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雍正九年辛亥十一月庚申朔
- ^ 「初八日,大學士等將四川巡撫憲徳參奏鄰水縣知縣王鴻勳、順慶府知府馬世煓一案請旨。奉上諭:馬世煓原係憲徳題陞之員,今因溺職被參,憲徳自行檢舉。數年以來,凡遇督撫自行檢舉之案,朕皆令大學士等兩擬票簽進呈,是以憲徳此案,大學士等於照例擬票外,亦添從寛免議一簽。但朕詳閲此本,王鴻勳縱役殃民,馬世煓徇情容隱,乃司道揭報而憲徳題參者。朕思司道既已揭報,則憲德安能隱匿不參?與督撫自行查出糾參者不同,難援自行檢舉之例,免其議處也。憲徳仍交部議,嗣後有與此等相類者,不必兩擬票簽,並將此批示中外知之。」。《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一百十二 雍正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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