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一般常稱的老樹,在平地和低海拔區域具有相當的樹齡及需要維護和保育的樹木。
標準
各地有自治條例,以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列的審視標準如下: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達一點二公尺或樹胸圍達三點八公尺以上。樹胸高以下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八十年以上。
三、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具特殊或區域代表性,經主管機關審查列入保護。
前項第一款所稱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
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一點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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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