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案(英語:The Telephone Cases;126 U.S. 1 (1888))是指1870年代到1880年代在美国与电话发明英语Invention of the telephone相关的一系列案件;这些案件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于1888年作出终审裁决,该裁决维持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对电话专利的优先权。这些电话专利是美国贝尔电话公司贝尔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尽管它们也已经从爱米尔·贝利纳那获得了关键的麦克风专利。

电话案
The Telephone Cases
辩论:1887年1月24日-28日、31日;2月1日-4日、7日-8日
再次辩论:1888年3月19日
案件全名阿莫斯·多尔贝尔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分子电话公司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美国贝尔电话公司诉分子电话公司;克莱商业电话公司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人民电话公司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陆上电话公司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
引註案號126 U.S. 1
8 S. Ct. 778; 31 L. Ed.英语Lawyers' Edition 863
法庭判决
美国贝尔电话公司之电话专利有效;撤销“分子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韦特首席大法官
联名:米勒大法官英语Samuel Freeman Miller马修斯大法官英语Stanley Matthews (Supreme Court justice)布拉奇福德大法官英语Samuel Blatchford
不同意见布拉德利大法官英语Joseph P. Bradley
联名:菲尔德大法官英语Stephen Johnson Field哈伦大法官
格雷大法官英语Horace Gray拉马尔大法官英语Lucius Quintus Cincinnatus Lamar II没有参与该案件。

这起著名诉讼案的发起人(原告)为西联电报公司,这是一家比贝尔电话公司规模更大且现金更充裕的公司。西联电报公司提出了丹尼尔·德拉博英语Daniel Drawbaugh以利沙·格雷安东尼奥·穆奇约翰·菲利普·雷斯等人的几项专利权利要求,以使得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可追溯到1876年3月的有关电话的主专利权和附属专利权失效。如果西联取得胜利,那么这将立即摧毁贝尔电话公司,从而让西联取代贝尔在电话领域的垄断地位。

得益于律师莱桑德·希尔(Lysander Hill)的雄辩,美国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裁定人民电话公司(Peoples Telephone Company)诉美国贝尔电话公司案中,贝尔的专利权无效。[1]在一家下级法院中,人民电话公司的股票曾在早期的诉讼中短暂上涨;但在原告丹尼尔·德拉博英语Daniel Drawbaugh出庭表明立场并作证后出现下跌。在法庭上,德拉博说道:“我不记得我是如何做到的。我一直在朝这方面努力。我也不记得我是不是偶然发明它的。我不记得我有人和人谈论过这个。”[1]

参考资料

  1. ^ 1.0 1.1 A. Billings. Bell and the Early Independents. Telephone Engineer and Management. 1985-03-15: 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