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長

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糾舉權。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陳菊

 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監察院院徽
現任
陳菊

自2020年8月1日
提名者中華民國總統
任命者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任期6年
首任蔡元培行憲前)
于右任(行憲後)
设立1928年(行憲前)
1948年(行憲後)
副職監察院副院長
网站www.cy.gov.tw

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監察委員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于右任先生則盡忠職守,經常親審彈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憲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之後,《監察法》明令禁止監察院院長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因此其職權已大為削弱。[2]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改由總統提名。[1]2020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規定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3]

歷任院長

行憲前

任次 肖像 姓名 任職期間 政黨 備註
到任時間 卸任時間
1   蔡元培
(1868–1940)
1928年10月8日 1929年8月29日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選任,因監察院在1928年尚未正式成立,故實際並未到任。1929年7月,國民政府命監察院在三個月內成立,蔡氏多次以健康為由請辭獲批[1]
2   趙戴文
(1867–1943)
1929年8月29日 1930年11月18日 實際未到任[1]
  陳果夫
(1892–1951)
1929年8月29日 1930年11月18日 副院長代理[1]
3   于右任
(1879–1964)
1930年11月18日 1948年6月9日

行憲後

任次 肖像 姓名 任職期間 政黨 備註
到任時間 卸任時間
1   于右任 1948年6月9日 1964年11月10日   中國國民黨 任內病逝,任期共34年,為最長任期的院長
  李嗣璁
(1898–1972)
1964年11月10日 1965年8月17日 副院長代理
2 1965年8月17日 1972年5月15日 真除為院長,後於任內病逝
  張維翰
(1886–1979)
1972年5月15日 1973年3月19日 副院長代理
3   余俊賢
(1901–1994)
1973年3月19日 1987年3月12日 任期次長的監察院院長,迄今最後一位連任的院長
4   黃尊秋
(1923–2000)
1987年3月12日 1993年2月1日
5   陳履安
(1937–)
1993年2月1日 1995年9月23日 參選總統而辭職
  鄭水枝
(1926–2020)
1995年9月23日 1996年9月1日 副院長代理
6   王作榮
(1919–2013)
1996年9月1日 1999年2月1日 繼任,完成陳履安遺留任期
7   錢復
(1935–)
1999年2月1日 2005年1月31日
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間,因第六屆立法院拒絕審議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出的監察委員人事案,院長職務懸缺。
8   王建煊
(1938–)
2008年8月1日 2014年7月31日   新黨
9   張博雅
(1942–)
2014年8月1日 2020年7月31日   無黨團結聯盟 憲政史上首位女性五院院長
10   陳菊
(1950–)
2020年8月1日 現任   無黨籍[註 1] 原為  民主進步黨籍,在任內期間註銷

現今在世的前監察院院長

姓名 任期 出生日期
陳履安 1993年2月1日-1995年9月23日 (1937-06-22) 1937年6月22日87歲)
錢復 1999年2月1日-2005年2月1日 (1935-02-17) 1935年2月17日89歲)
王建煊 2008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1938-08-07) 1938年8月7日86歲)
張博雅 2014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1942-10-05) 1942年10月5日82歲)
  •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監察院院長為鄭水枝(副院長代理,任期:1995年9月23日-1996年9月1日),於2020年4月17日去世,享壽94歲。

時間線

陳菊張博雅王建煊錢復王作榮鄭水枝陳履安黃尊秋余俊賢張維翰李嗣璁于右任陳果夫趙戴文蔡元培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1.4 〈第二十七章:監察院的設置與演變〉,載錢復:《錢復回憶錄・卷三: 1988-2005台灣政經變革的關鍵現場》(台灣:遠見天下文化出版,2020年)
  2. ^ 《監察法》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
  3.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與職掌. 監察院官網. 2020年 [2021-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5). 

註釋

  1. ^ 陳菊上任前原為  民主進步黨黨員;2020年6月22日,陳菊獲總統蔡英文提名監察院院長一職,因民進黨黨員入黨辦法第7條「黨員擔任司法人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所屬機關政務職務期間應暫予辦理黨籍註銷,俟其不再擔任前列職務後即予恢復黨籍」,因此陳菊表態在立法院通過監察院人事案後會辭去所有政黨職務、退出政黨和政黨活動,民進黨中央表示會依照黨員入黨辦法第7條辦理黨籍暫予註銷。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