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制

唐朝赋税制度
(重定向自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时期一度实行的赋稅和徭役制度,以征收穀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租庸调制需要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便无法施行。

唐代洊安县庸调银饼

沿革

隋代承袭北魏的“租调”税制,并加以改良,于开皇二年(582年)试行租庸调制,并为唐初所承袭。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兼併加剧,朝廷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两税法,以征收銅錢为主。

制度内容

“租”即田租,包括粟、稻等农作物;“庸”则是庸役,就是为政府服徭役;“调”是户调,包括桑、麻、布、绢等土产品。

隋文帝开皇二年实行租庸调制,男丁每年服役三十天,后减为二十天;纳绢由每户四丈减至二丈,也可奉獻物品,以折抵役期。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1]。同时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后者于死后归还,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定额的租庸调。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田租则在收割后于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评价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着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隄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日本租庸調

日本租庸調首見於大化改新,但實際實施較晚於大化改新,內容部分,租亦為农作物,庸指至京城服役,可以米、布代替,調為絹布或各項雜物。日本的租庸調伴隨仿效均田制的班田制,在班田制崩潰後,租庸調也無法再施行,改為向經營土地的負名日语負名徵稅。

朝鮮租庸調

朝鮮於三国时代引入租庸調,至高麗朝鮮王朝時期仍以此形式徵收稅賦,朝鮮王朝於1608年推行大同法朝鲜语대동법,以米收取貢物,等同合併租、調,改善過去徵收貢物的弊端。1750年又頒布均役法免除平民服役義務,並同樣改為米穀繳納。至此租庸調三者皆以米穀繳納,卻因為官吏腐敗導致三政紊亂問題。

参考文献

引用

  1. ^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绸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

书籍

  •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

文章

  • 邱添生:《由田制与税法看唐宋间的历史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