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溪惨案

1740年荷属东印度(今印尼)屠华事件
(重定向自紅溪慘案

红溪惨案又称巴城大屠杀荷蘭語Chinezenmoord,直译“中国人的谋杀”;印尼語Geger Pacinan,意为“中国城骚乱”),是指1740年10月,荷属东印度当局在爪哇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大规模屠杀华人的事件。因肇事地点之一为城西一条名为红溪的河,故以此命名。[1]

红溪惨案
Two black and white drawings of events during the massacre. At left, Dutch troops kill ethnic Chinese residents while the residents' homes burn in the background. At right, the Dutch execute Chinese prisoners in a courtyard.
在惨案期间对华人关押者的处决
日期1740年10月9日至12日
地點
6°7′50.97″S 106°47′56.85″E / 6.1308250°S 106.7991250°E / -6.1308250; 106.7991250
方法大屠杀
衝突方
荷属东印度军队,土著和奴隶队伍
傷亡
500名荷兰军人被杀
>10,000人被杀,>500人受伤

背景

1619年,荷兰殖民者燕·彼得逊·昆占领雅加达,并将其更名为巴达维亚。当时的巴达维亚人口稀少,缺乏粮食供应,同时四周也面临当地穆斯林王国的敌视和威胁。为了增加劳动力,发展经济,巩固据点,在荷兰本国人不愿意移民,当地土著又很少的情况下,荷兰殖民当局开始从南洋各地诱迁华人来巴城定居。同时还颁布优厚政策诱使中国商船来前来贸易。到1682年,巴达维亚的华人已达3101人。1690至1730年间是巴达维亚最繁荣的时期,荷兰人把甘蔗种植引进爪哇,甘蔗种植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更多中国人的涌入。[2]

随着华人的大量涌入,憑藉其能力逐漸建立了社團,有凌駕在荷蘭人之上的趨勢,殖民当局认为威胁到了其殖民统治。从1690年起殖民当局先后颁布了限制和禁止中国人移民巴达维亚,但收效甚微。1727年,殖民当局规定,凡是10年至12年内居留在巴达维亚的华人,未申领当局颁发的居留准许证者,一概配遣出境。1736年进一步规定凡是1729年入境的华人,只有被认为有用的人才允许领取居留准许证,其他一概遣返。这些被驅逐的“无用”华人,很多人沒有回到故土,倒是被發配到锡兰好望角等其他荷兰殖民地充当苦力[3]

经过

 
10月9日華人房屋被焚毀
 
10月10日處決華人囚犯

1740年,随着制糖业的衰退,失业华人增多,盗贼四起。由于警察抓获的罪犯大多是穿黑衣黑裤的華人,殖民当局下令,凡是看到穿黑衣黑裤的人,一律捉拿。大批华人受到无辜的牵连,华人与荷兰殖民者之间的不滿进一步加剧。殖民当局强迫被捕的华人到锡兰做苦力,在华人中逐渐有传言这些流放者会在途中被抛入大海。

一部分华人不愿坐以待毙,逃至城外,公推黄班为首领,准备自卫。期间,一名叫林楚的华侨向殖民当局告密,使得当局有所准备。10月9日,殖民当局以华人准备攻城为借口,命令城内华人交出一切利器,同时挨户搜捕华侨,不论男女老幼,捉到便杀,对城内华人进行血腥洗劫。从9日至12日,城内华人被杀近万人,即使关在监狱和卧病在医院的也不能幸免,侥幸逃出者仅150人。而城外华人不知消息已泄露,依旧按原计划攻城。从9日至11日激战三天,伤亡千余人,终因孤军奋战,攻城失败,被迫转战中爪哇。[3][4]荷蘭法院將事件歸罪於華人領袖連富光(Ni Hoe Kong)[5],1746年將他放逐到安汶島,他於同年底去世。[6]

清朝政府的反应

“红溪惨案”发生后,荷兰及殖民当局担心清朝政府会采取报复行动,影响对华通商,使经济利益受到损失。1741年殖民当局派专使携带“说帖”前往中国,但是这份“说帖”并没能传呈到北京朝廷。同时福建总督策楞提督王郡将此事上奏朝廷。后来经过反复商议,清朝政府決定將此事认为:被杀华侨是“自弃王化”、“係彼地土生,实与番民无异”、是“彼地之汉种,自外圣化”,因此华人遭屠杀,“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圣朝”无须加以责备,但恐怕之後通商的外貿商人被殘害,先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商贸易。[7][3]:163-165[8]

荷蘭政府的反应

因為此事件,東印度總督华尔庚尼尔英语Adriaan Valckenier1741年被撤職,1744年被判死刑,所有財產沒收,但仍可上訴。1751年入獄九年直至死亡。

參看

参考文献

  1. ^ 《辞海》(1999年版) (M) 1.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0. ISBN 7-5326-0630-9. 
  2. ^ 印尼雅加达:四百年华人的血汗之城. 网易. 2009-12-18 [2012-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03) (中文(中国大陆)). 
  3. ^ 3.0 3.1 3.2 温广益. 《印度尼西亚华侨史》 (M) 1. 北京: 海洋出版社. 1985年. 统一书号 11193·0530. 
  4. ^ 红溪惨案(侨史珍藏). 人民网. 2006-10-31 [2012-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中文(中国大陆)). 
  5. ^ 查忻. 十七至十八世紀之巴達維亞唐人美色甘. 《臺大歷史學報》. 2017年12月, (60期): 226頁. doi:10.6253/ntuhistory.2017.60.05. 
  6. ^ Book Review Ni Hoe Kong - The Scapegoat Of The 1740 Ethnic Slaughter Of China. 印度尼西亚之声. [2021-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7.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九十七》. 维基文库. 䇿楞又奏,言:「被害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干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但噶喇巴以地隔重洋,恃其荒遠,罔知顧忌,肆行殘害,恐嗣後擾及商舶,請禁止南洋商販,俾知畏懼,俟革心向化,再為請旨施恩。」 
  8. ^ 红溪惨案. 新浪. 2010-02-20 [2012-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9)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