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通常是指一個民間團體,如協會中,行政部門最高領導者,相對於企業「總經理」的職務

通常地方區域性、小型、社團法人的團體稱為總幹事[1],全國性、大規模、財團法人稱為「秘書長」或「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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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6-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