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贡,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可以指:

进贡(贡纳制度)

进贡宗主国接受藩属国呈献的礼品或君王接受臣民呈献的礼品。古代诸侯藩王等向天子贡献财物,也指域外的國家前來進貢。比如古代周边各少数民族匈奴西域等及邻国向中原王朝进献当地珍物,表示依附臣属关系。即所谓贡纳制度。封建统治阶级对边疆少数民族所规定的称臣纳贡、定期朝觐的政策。属于招抚和怀柔性政策。贡纳制度对贡品、贡期、贡道、贡使人数和到京时间都有规定。以明朝为例,朝廷要求进贡当地土特产,不要“过侈”,不要进贡非本地产物。西双版纳傣族进入领主制之初,耕种份地的农奴除向领主交纳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外,还要按传统向各级领主提供贡纳。

贡纳制度源于上古。郭沫若《中国史稿》称:“商代遗址中出土的龟甲鲸鱼骨、鲟鱼骨、海玉石都是商朝通过交换或贡纳方式得来的,说明商朝的影响远远超出其统治区域。”日本学者早川二郎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他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贡纳制度”。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不是指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指一种原始社会与早期奴隶制度混合的贡纳制度。

国子监贡监生

纳贡,一名“援例生员”。明代科举制度国子监监生之一。明代准许纳资入国子监。明朝规定凡由府、州、县生员身份以纳、纳或纳等纳资手段捐纳成为国子监学生、取得贡士资格的人称为纳贡,由普通身份纳资入监者,称为例监景泰四年(1453年)四月,令生员纳粟为国子生。自后纳粟入监者日多。清代沿用此制,称为例贡,均不算正途出身。

参考文献

  • 《中国官制大辞典》
  • 《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大辞典》
  •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