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條約機構

聯合國條約機構聯合國設立的一些基於國際人權條約的機構,其中多爲獨立專家組成,他們負責監督締約國是否履約,並對相關條約提出標準和規範,他們并非《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政治機構[1]

除了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決議成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外,所有條約機構實際上是自治的機構,由它們監督的條約設立,並對這些條約的締約國負責。儘管實際上它們與聯合國系統緊密相連,並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工作支持,他們既不屬於聯合國系統,也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2][3]。他們的法律意見為解釋條約提供了重要幫助,但其本身不具有國際法約束力。

聯合國共有九條人權公約,目前有十個條約機構,而且每個機構負責監督特定的人權公約:

  1. 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人權事務委員會,也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委員會(CCPR)
  2. 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ESSCR)
  3. 監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
  4. 監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執行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EDAW)
  5. 監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行的禁止酷刑委員會(CAT)和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
  6. 監督《兒童權利公約》執行的兒童權利委員會(CRC)
  7. 監督《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移工問題委員會 (CMW)
  8. 監督《殘疾人權利公約》執行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CRPD)
  9. 監督《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執行的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 (CED)

除“禁止酷刑委員會”之外,其他機構會接受締約國的報告並審議。

參考資料

  1. ^ 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OHCHR. [2024-12-08] (中文(简体)). 
  2. ^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 unsdg.un.org. [2024-12-08] (中文(简体)).  已忽略文本“联合国国际人权条约机构 ” (帮助)
  3. ^ Shaw, Malcolm. International Law 6th. Leid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311. ISBN 978-0-511-45559-9.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