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
(重定向自自然保留區)
自然保护区指相关法律建立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环境、地质构造及水资源等自然综合体的核心区域。
在自然保护区内,人类的各种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确保一区域内的保护对象保持无人为干预的自然发展状况。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必须以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为目标,地域为陆地、水体,对象为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具有典型代表性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化石资源等。
历史
“自然保护区”为中国大陆“保护区”最常用分类。《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自然保护的目的,把包含保护对象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条例》定义“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中国大陆自1956年第一家自然保护区成立,到1965年共计19个,1979年59个;但由于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强调“以粮为纲”,损坏严重而失去保护价值。1980年代以后,特别是1979年公布了《环境保护法》、颁布了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和条例,如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到1985年发展为360个;随着198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发布,到1990年达到60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