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重定向自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
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1][2],又稱「淡水同知」,該官職隸屬於臺灣道之臺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則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職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為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歷任
# | 姓名 | 任職日期(西曆) | 任職日期(中曆) |
---|---|---|---|
1 | 王汧 | 1724年 | 雍正二年 |
2 | 劉裕 | 1729年 | 雍正七年 |
3 | 張弘章 | 1731年 | 雍正九年 |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 捕盜同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大學數位典藏資源中心)[2016-07-09]
- ^ T0460D0378_0010 咸豐8年4月北路淡水捕盜同知給契尾(布字第2433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