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英語:Protection against Accidents (Dockers) Convention)是1932年4月27日第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是国际劳工组织第32号公约(C032)。[1][2]公约于1934年10月30日生效。[3]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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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32年4月27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34年10月30日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为保护船舶装卸工人安全,规定船坞、码头、埠头等的要道和岸上类似场所应加以维护,且应有上下船的安全设备(舷梯、跳板、扶梯等)。
具体(公约第三条)包括:
- 设置安全有效的灯光;
- 充分清除货物;
- 码头边缘空隙大于90厘米且应清除障碍;
- 在相关场所(要道、人行道、潜箱、船坞门等)安装不低于75厘米的栏杆;
等。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6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14个缔约国根据1979年职业安全和卫生(码头工作)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32个国家生效。中华民国于1935年11月30日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
-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 ^ Convention C032 - Protection against Accidents (Dockers) Convention (Revised), 1932 (No. 3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9).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 ^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