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昌
苏昌(?-1768年),伊尔根觉罗氏,满洲正蓝旗人[1]。历任奉天府尹、广东巡抚、两广、湖广、闽浙总督、代理工部尚书等职。
苏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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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伊尔根觉罗 | ||||||
旗籍 | 满洲正蓝旗 | ||||||
世居地/穆昆 | 兴堪 | ||||||
出生 | 不详 | ||||||
逝世 |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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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苏昌为都统满丕之孙[1]。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自监生考取内阁中书,升任侍读,后考选浙江道御史[2]。乾隆元年(1736年),苏昌奉命巡察吉林,奏言,“船厂、宁古塔、三姓、白都讷、阿尔楚喀等处满官不知律例,讼案稽延累民,请自京师遣官往理[2]。”三年(1738年),转为礼科给事中,屡次升迁至至奉天府尹[2]。十一年(1746年),奉天发水,苏昌请设厂四乡,增赈灾官吏所用之公费,又请朝廷禁止游民往来奉天等处[2]。
十四年(1749年),升任广东巡抚,十六年(1751年),代理两广总督[2]。时任广西巡抚舒辂请于思陵土州沿边种竻竹,杜绝私越,土司头目因惧怕土地被占而起争端。苏昌因此奏报朝廷请求更正,乾隆帝责备舒辂轻率,终止了这一提议[2]。苏昌同时上奏,“琼州海外瘠区,贫民生计艰难,有可垦荒地二百五十馀顷,请招民开垦,免其升科。”也被乾隆帝准许[2]。此后,苏昌奉召来京,十九年(1754年),授吏部侍郎[2]。
二十四年(1759年),苏昌代理工部尚书,授湖广总督[2]。在籍御史孙绍基称与按察使沈作朋此前为同僚,沈因此向其索贿。苏昌劾奏抵罪,并请定回籍之员与在职官员交结而进行处分,苏昌同时弹劾湖北巡抚周琬“乖张掩饰”,乾隆帝将苏昌调往两广,命继任总督爱必达察周琬。爱必达发现周琬隐匿灾情、徇私庇护违法官员,被夺官,发往巴里坤戍边[2]。苏昌到广东后又弹劾碣石总兵王陈荣贪黩,王被夺官后依律处置,朝廷加苏昌为太子太保[2]。二十九年(1764年),苏昌奏言,“广东产米不敷民食,宜多贮社谷,以补常平不足。请嗣后息谷统存州县备赈,免其变价。”获准[2]。苏昌在两广任上,某有势力之家杀害别人的母亲还诬陷其子,案犯本已勾决等待被处以死刑。苏昌怀疑其中有冤情,亲自审案,查实确有冤情,上疏自请处罚,获得乾隆帝奖谕,将制造冤情的知县绳之于法,苏昌因此获得了当时舆论的好评[3] [4] 。
同年,苏昌调任闽浙总督。苏昌先前在两广推荐的盐运使王概被揭发贪赃行为,由吏部商议如何处罚[5]。御史罗暹春因此弹劾苏昌徇私糊涂,没有能力节制海疆。乾隆帝说道:“苏昌不能辞失察之咎。节制海疆,乃朕所简用,非御史所宜言[5]。”当时苏昌疏劾知县刘绍汜,已下刑部商议如何处置。乾隆帝考虑到罗暹春与刘绍汜为江西同乡,怀疑暹春为此弹劾苏昌,将其改主事,命苏昌留任[5]。三十年(1765年),台湾淡水原住民起事,焚烧鲎壳庄,百姓死五十余人。苏昌召按察使余文仪会同台湾总兵督兵平定[5]。三十三年(1768年),入京朝见,同年病卒,谥恪勤[5]。
引注
- ^ 1.0 1.1 赵尔巽等 1998,第10607頁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赵尔巽等 1998,第10608頁
- ^ 赵尔巽等 1998,第10609頁“苏昌在两广,有巨室横毙人母,诬其子,狱久具,勾决本已下。苏昌疑其冤, 亲鞫之,得实,疏自劾,上奖谕之,寘知县於法,时论称焉。”
- ^ 袁枚[子不语]: “福建莆田王监生,素豪横,见田邻张妪田五亩,欲取成方,造伪契,贿县令某,断为己有。张妪无奈何,以田与之,然中心忿然,日骂其门。王不能堪,买嘱邻人殴杀妪,而召其子视之;即缚之,诬为子杀其母,擒以鸣官。众证确凿,子不胜毒刑,遂诬伏。将请王命,登时凌迟矣。总督苏昌闻而疑之,以为子纵不孝,殴母当在其家,不当在田野间众人属目之地。且遍体鳞伤,子殴母,必不至此。乃檄福、泉二知府,会鞫于省中城隍庙。两知府各有成见,仍照前拟定罪。其子受绑将出庙门,大呼曰:“城隍!城隍!我一家奇冤极枉,而神全无灵响,何以享人间血食哉?”语毕,庙之西厢突然倾倒。当事者犹以庙柱素朽,不甚介意。甫牵出庙,则两泥皂隶忽移而前,以两梃夹叉之,人不能过。于是观者大噪,两府亦悚然重鞫,始白其子冤,而置王监生于法。”
- ^ 5.0 5.1 5.2 5.3 5.4 5.5 赵尔巽等 1998,第10609頁
延伸阅读
[编]
参考资料
- 赵尔巽等. 《清史稿》. 中华书局. 1998. ISBN 9787101007503.
前任: 李侍堯 |
兩廣總督 任職期間:1761年5月27日-1764年7月22日 |
繼任: 李侍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