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恶意取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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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发生于2007年、2008年判决的中国广州的一桩刑事案件。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人民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盜竊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当事人

许霆,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西临汾,高中学历,案发时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员

过程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时任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发现每取出1000元,银行卡只扣1元后,许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友人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许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经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对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到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款项因投资失败而无法追回。

审理

2007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审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一审作出判决后,引起多方关注。不少法律工作者认为裁决结果过重[2],因为银行方面也有过错;甚至有人认为许的行为只是不当得利,没有主动恶性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责任[3]。一位广州律师就该案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其能够对类似行为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4]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由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及罰金20,000元人民幣,許霆家人表示會上訴[5]。是次審判,法院鮮有地開放予國內外傳媒在場採訪[6]

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被控盗窃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核准裁定[7]

提前出狱

许霆在狱中服刑三年两个月零八天後的2010年7月30日上午假释出狱。法院裁定书显示,许霆假释的原因是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事实是,其母趁其父外出不在期间,偷偷缴纳了罚金。至今其父依然坚持许霆无罪[8]

后续

2013年5月,许霆向广东省高院递交申请,请求重审案件。7月3日,许霆到广州打印当时取款记录的正式账单并还掉部分款项[9]。10月9日,许霆状告广州市商业银行“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主要针对庭前证据交换和观点阐述[10]

参考文献

  1.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狱中家书曝光(图). 中国宁波网. 2007-12-26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2. ^ 男子趁ATM出错提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判刑太重. 福建在线. 2007-12-24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03). 
  3. ^ ATM故障也判储户重刑?. 羊城晚报. 2007-12-18 [2008-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1-21). 
  4.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广州律师已上书全国人大. 搜狐新闻. 2007-12-27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5. ^ 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 法庭指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国际在线. 2008-03-31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6. ^ 廣州民工用提款機出錯提取巨款改判入獄五年. 亞視新聞. 2008-03-31 [2008-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4-08). 
  7. ^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二审裁定. 新浪网. 2008-09-06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8. ^ 许霆表现好假释出狱. 羊城晚报. 2010-07-31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03). 
  9. ^ 许霆今日到广州事发银行还款 称重审案件尚无通知. 信息时报. 2013-07-03 [2013-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0). 
  10. ^ 许霆将被窃银行告上法庭 广州越秀法院开审. 南方日报. 2013-10-10 [2015-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