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组织

由各主權政府組成的國際組織
(重定向自跨政府組織

政府間組織(英語: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IGO)是指由主權國家或其他組織通過正式條約而組成的組織,用於處理或服務成員國或成員組織的共同利益並受國際法管轄。由於政府間組織大多是通過一項條約而建立,故這項條約往往也充當該組織的章程。當若干個國家的合法代表(通常是其政府)通過批准程序後,則該項條約正式締結並同時賦予了該政府間組織國際法人資格。政府間組織是國際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法律意義上,政府間組織應該與簡單的國家集團或聯盟(例如:七大工業國組織中東問題有關四方等)予以區分;此類國家集團或聯盟並非依據組成文件而建立,僅作為任務小組而存在。同時,政府間組織也必須與條約區分開來。許多條約(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等)並沒有建立一個組織而大多依靠締約方自己來參與管理,其在法律地位上通常被認為是“臨時委員會(ad hoc commission)”。而其他某些條約雖然成立一個組織,但是並不具備國際法人資格。此外,三個或更多國家依據它們所共有的某些原則而成立的組織被更多地認為屬於“多邊主義”概念。[1]

類型和目標

政府間組織的職能、會員權益及會員資格標準各不相同;它們有不同的目標和活動範圍,這些通常會在其條約章程裡列出。一些政府間組織的發展是為了滿足對中立論壇的需求,以通過辯論或談判的形式來解決爭端。其他政府間組織的發展是為了實現統一的目標或共同利益:通過解決衝突和改善國際關係來維護和平、促進在環境保護等問題上的國際合作、促進人權、促進社會發展(如教育、醫療保健等)、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等。有些政府間組織的活動範圍更廣,例如聯合國;而有些則有著特定的任務,例如國際刑警組織國際電信聯盟及其他標準組織

常見政府間組織類型
組織類型 成員資格 代表組織
全球組織 只要滿足某些標準,通常對世界範圍內的國家開放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例如: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

非聯合國機構的全球性政府間組織,例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這是一個設在海牙的全球性政府間組織,致力於逐步統一國際私法國際農業研究磋商組織英语CGIAR,這是一個面向全球的夥伴關係,將從事糧食安全未來研究的政府間組織聯合起來;國際人權委員會(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這是一個正在努力加強和支持所有國家通過教育機會、救濟計劃、生態和生物倫理反思和行動參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考慮到每個國家的傳統、社會和文化價值觀的組織。[2]

文化、語言、種族、
宗教或歷史組織
對基於某種文化、語言、種族、宗教或歷史聯繫的成員開放。 英聯邦阿拉伯國家聯盟法語國家及地區國際組織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突厥議會突厥文化國際組織伊斯蘭合作組織獨立國家聯合體等。
經濟組織 對基於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致力於自由貿易和減少貿易壁壘或專注於國際發展的成員開放。 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會;部分國際卡特爾組織,例如:石油輸出國組織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成立初期也是一個政府間經濟組織;最近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間經濟組織是南方銀行
教育組織 以高等教育為中心。 歐幾裡得大學英语EUCLID (university),一所致力於服務簽約國可持續發展的大學和傘式組織;聯合國大學,研究聯合國及會員國和人民所关注的紧迫全球问题。
健康及人口組織 基於共同感知的健康和人口目標,成立這些機構是為了共同應對這些挑戰。 人口與發展夥伴關係英语Partners i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地區性組織英语Regional organization 向來自特定大陸或世界其他特定地區的成員開放。 拉美和加勒比國家共同體歐洲委員會歐洲聯盟歐亞經濟聯盟能源共同體英语Energy Community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議會大會英语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非洲聯盟美洲國家組織加勒比國家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伊斯蘭開發銀行南美洲國家聯盟亞洲合作對話太平洋島國論壇南亞區域合作聯盟亞非法律協商組織英语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東加勒比國家組織等。

特權和豁免

優點和缺點

相關條目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1. ^ Kathryn C. Lavelle. The Challenges of Multilateralism. 紐哈芬: 耶魯大學出版社. 2020-03-17. ISBN 9780300252323. OCLC 1149484630 (英语). 
  2. ^ IHRC Mission. 國際人權委員會. [2021-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5). 

外部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