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罗锦离婚案

遇罗锦离婚案是中国1980年代遇罗锦离婚的案件。

背景

1966年,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多本日记中找到几句“反动言论”,遇罗锦因此被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往劳改农场劳动教养3年。1970年3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后来她到黑龙江和一个北京插队知青结婚,户口得以从贫困地区迁到东北。她婚后生有一子,但3年后离婚。遇罗锦回到北京谋生,干过农业、临时工、保姆等工作。[1]

1978年7月,遇罗锦与北京工人蔡钟培结婚,婚后不久,遇罗锦的户口由东北调回北京。7月,她回到原来工作的玩具六厂上班。同年调离玩具厂,在北京市委属下的《学习与研究》杂志社任美术编辑。1979年5月,遇罗锦的日记问题得到平反。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法提出,“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2]

过程

1980年4月,遇罗锦开始与蔡钟培分居。5月16日,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提出离婚。诉状中说:“我们除了吃饭睡觉以外,没有别的语言。玩不到一块,想不到一块,说不到一块。”

1980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党春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人离婚。蔡钟培不服,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草率结婚”和“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月2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法院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同意调解离婚。

在当时的中国,离婚被认为是道德禁忌,自中国共产党建政以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离不成,有无数拖达二十多年离不成婚的社会名人及普通老百姓。遇罗锦的离婚案公开,在当时引起激烈反响。北京著名杂志《新观察》与上海著名杂志《民主与法制》共先后讨论了一年,各方观点针锋相对。新华社内参发表文章《一个堕落的女人》,并将对遇罗锦在道义上被判了“死刑”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核准的离婚判决书,登上了从未登过个人隐私的《人民日报》。朝阳区人民法院最初的一审时同意公开讨论的审判长党春源(在未正式判决时,他就发表了《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为遇罗锦辩护),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判为不遵纪守法,被剥夺职业,降职为在区法院里打杂。

参考

  1. ^ 王丽英. 一个女人与一个时代——“遇罗锦离婚案”始末. 法律与生活. 2009, (9): 44-45. 
  2. ^ 李响. 1980年新《婚姻法》 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文史参考. 2011, (18): 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