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护机构

由另一個組織設立並控制的實體
(重定向自附隨組織

掩护机构(英語:front organization),又称外围组织傀儡组织表面团体,是指由另一个组织设立并控制的实体。设立掩护机构的组织包括情报机构有组织犯罪集团、受法律禁止的组织、宗教或政治组织、倡导团体以及商业公司等。掩护机构可代替其上级组织实施行动,而不使这些行动与其上级组织联系起来[1]

以独立自愿结社慈善机构名义出现的掩护机构称作掩护团体。 在商业界,诸如掩护公司(英語:front company)或空壳公司之类的机构用于隐藏母公司的身份,使其得以逃避法律责任。在国际关系中,「傀儡政权」(英語:puppet state)指为另一政权充当掩护(或代理)的政权[2]

各地状况

土耳其,许多非法政党成立了掩护机构来参与政治活动,如土耳其革命共产党建立了掩护机构劳动党马列主义共产党建立了掩护机构被压迫者社会党

在台湾,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认定,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中国青年救国团等实体组织是中国国民党的“附随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国统区的外围组织

1983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组通字[1983]34号”、1984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 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4)22号”两个文件确认,下述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受党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參見

参考文献

  1. ^ Leary, William M. CIA Air Operations in Laos, 1955-1974 Supporting the "Secret War".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2-20).  From Studies in Intelligence (CIA), volume 43, number 1, winter 1999-2000.
  2. ^ Powers, Thomas, "The Man Who Kept the Secrets : Richard Helms & the CIA", Alfred A. Knopf, New York, 1979, ISBN 0-394-50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