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24年3月21日) |
陋規是指惯例性收费,中國歷史上多指官吏私下接受賄賂或索求。
陋规一詞最早出自南宋郑兴裔《请禁传馈疏》的奏折: “国计不知,民瘼不恤,敝敝焉往事馈献之陋规。”古代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损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2]明朝實行低薪制,公务人员的薪水只是点缀品,实际上全靠陋规来维持,而朝廷对官吏税外收费亦只能默許。[3]清代更是陋规问题的“集大成”时期,清代正二品总督,每年的俸禄一百五十多两。地方知州的俸禄每年三十七两,知县的俸禄更少,每年才二十七两,“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4]所謂“升斗之禄有限,而应酬之费无穷”。[5]。另外,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要靠陋规。清朝地方財政須由地方官員自行解決,官員从耗羡等陋规中搜括民膏,實乃不健全的全國財政体制使然。陋规在弥补财政缺陷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清朝雜派之多,陋規之繁,不勝枚舉。雍正帝曾对陋规加以整治,如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改革達到一定效果。但乾隆帝即位后,陋规又告泛滥。孙嘉淦曾表示,养廉不及火耗之“少半”,官员实际收入仍是锐减,而乾隆朝不可避免的通货膨胀更影響火耗归公改革,終於陋规又死灰复燃。道光以後,多次对陋规进行改革,但都以失败收場,伴随清朝滅亡。
注釋
參考書目
- 晏愛紅,《清代官場透視:以乾隆朝陋規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