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物(德語:Gesamtsache)又稱聚合物,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1]。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2],可由當事人意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如企業、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公司的財產等[1][3][4]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
  2.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335~33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