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重定向自預備犯)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种犯罪状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1]。
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2]。通常对于预备犯追究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所预备施行的犯罪性质,其次根据刑罚规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包括有:
参考
-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郸日报. [2014-12-12].[永久失效連結]
- ^ 林亚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 (04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王国栋.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学》.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马英辉 张华锋.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这是一篇關於犯罪學、刑罚、罪案與罪犯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