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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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原則(德語:Vorsorgeprinzip),又稱 審慎原則、預警原則,指凡有活動或政策對公眾或環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威脅時,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學證據為由,推遲符合成本效益的預防措施。旨在防止環境惡化,而非回復或減輕災害[1]。
背景
預防原則最早發展於1970年代德國與瑞典之環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之概念[2]。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亦作了相關規範。
內涵
預防原則公認的定義,在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15條。
適用領域
参考文献
- ^ 環境法 PART I 環境的基本立法原則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4-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 ^ 預防原則之研究 – 國際環境法處理欠缺科學證據之環境風險議題之努力與爭議 (PDF). [2014-07-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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