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公約》
(重定向自A公約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3]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英语Labor rights健康权受教育权适当生活水平权英语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A公约
公约缔约方和签署国:
  签署和批准
  签署但未批准
  未签署也未批准
類型联合国大会 决议
起草完成日1954
簽署日1966年12月16日[1]
簽署地點纽约联合国总部
生效日1976年1月3日[1]
簽署者71
締約方171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法语、英语、俄语、汉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2]
维基文库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2007/25: 非自治领土 支持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 (2007年7月26日)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与《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一起,包括后者的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都是国际人权公约的一部分。[4]

该公约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5]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1]。截至2018年9月,《盟约》共有169个缔约方[6]。包括美国在内的另外四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

公约缔约方

国家/地区 签署日期 批准日期,加入或继承 备注
  阿富汗 1983年1月24日
  阿尔巴尼亚 1991年10月4日
  阿尔及利亚 1968年12月10日 1989年9月12日
  安哥拉 1992年1月10日
  阿根廷 1968年2月19日 1986年8月8日
  亞美尼亞 1993年9月13日
  澳大利亞 1972年12月18日 1975年12月10日
  奥地利 1973年12月10日 1978年9月10日
  阿塞拜疆 1992年8月13日
  巴哈马 2008年12月4日 2008年12月23日
  巴林 2007年9月27日
  孟加拉国 1998年10月5日
  巴巴多斯 1973年1月5日
  白俄羅斯 1968年3月19日 1973年11月12日 签署和批准的名义为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比利时 1968年12月10日 1983年4月21日
  伯利兹 2000年9月6日 2015年3月9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玻利维亚 1982年8月12日
  波黑 1993年9月1日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巴西 1992年1月24日
  保加利亚 1968年10月8日 1970年9月21日
  布吉納法索 1999年1月4日
  布隆迪 1990年5月9日
  柬埔寨 1980年10月17日 1992年5月26日 民主柬埔寨曾在1980年10月17日签署的公约
  喀麦隆 1984年6月27日
  加拿大 1976年5月19日
  佛得角 1993年8月6日
  中非 1981年5月8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
  智利 1969年9月16日 1972年2月10日
  中國 1997年10月27日 2001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
当时代表中国席位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67年10月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2年取得联合国中国席位后,声明中华民国政府的签署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重新签署、2001年3月27日批准该公约。

中华民国政府2009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行將其國內法化,該法於同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但中华民国政府的缔约请求于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拒絕[7]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哥伦比亚 1966年12月21日 1969年10月29日
  科摩罗 2008年9月25日
  刚果共和国 1983年10月5日
  哥斯达黎加 1966年12月19日 1968年11月29日
  科特迪瓦 1992年3月26日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古巴 2008年2月28日
  賽普勒斯 1967年1月9日 1969年4月2日
  捷克 1993年2月22日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10月7日签署了公约和1975年12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981年9月14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年11月1日
  丹麦 1968年3月20日 1972年1月6日
  吉布提 2002年11月5日
  多米尼克 1993年6月17日
  多米尼加 1978年1月4日
  厄瓜多尔 1967年9月29日 1969年3月6日
  埃及 1967年8月4日 1982年1月14日
  薩爾瓦多 1967年9月21日 1979年11月30日
  赤道几内亚 1987年9月25日
  厄立特里亚 2001年4月17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
  衣索比亞 1993年6月11日
  芬兰 1967年10月11日 1975年8月19日
  法國 1980年11月4日
  加彭 1983年1月21日
  冈比亚 1978年12月29日
  格鲁吉亚 1994年5月3日
  德国 1968年10月9日 1973年12月17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签署并批准了与保留的公约1973年3月27日和1973年11月8日。
  加纳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希腊 1985年5月16日
  格瑞那達 1991年9月6日
  危地马拉 1988年5月19日
  几内亚 1967年2月28日 1978年1月24日
  几内亚比绍 1992年7月2日
  圭亚那 1968年8月22日 1977年2月15日
  海地 2013年10月8日
  洪都拉斯 1966年12月19日 1981年2月17日
  匈牙利 1969年3月25日 1974年1月17日
  冰島 1968年12月30日 1979年8月22日
  印度 1979年4月10日
  印度尼西亞 2006年2月23日
  伊朗 1968年4月4日 1975年6月24日
  伊拉克 1969年2月18日 1971年1月25日
  愛爾蘭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以色列 1966年12月19日 1991年10月3日
  義大利 1967年1月18日 1978年9月15日
  牙买加 1966年12月19日 1975年10月3日
  日本 1978年5月30日 1979年6月21日
  约旦 1972年6月30日 1975年5月28日
  哈萨克斯坦 2003年12月2日 2006年1月24日
  肯尼亚 1972年5月1日
  科威特 1996年5月21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年10月7日
  老挝 2000年12月7日 2007年2月13日
  拉脫維亞 1992年4月14日
  黎巴嫩 1972年11月3日
  賴索托 1992年9月9日
  利比里亚 1967年4月18日 2004年9月22日
  利比亞 1970年5月15日
  列支敦斯登 1998年12月10日
  立陶宛 1991年11月20日
  盧森堡 1974年11月26日 1983年8月18日
  马达加斯加 1970年4月14日 1971年9月22日
  马拉维 1993年12月22日
  馬爾地夫 2006年9月19日
  马里 1974年7月16日
  馬爾他 1968年10月22日 1990年9月13日
  毛里塔尼亚 2004年11月17日
  模里西斯 1973年12月12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摩納哥 1997年6月26日 1997年8月28日
  蒙古国 1968年6月5日 1974年11月18日
  蒙特內哥羅 2006年10月23日
  摩洛哥 1977年1月19日 1979年5月3日
  纳米比亚 1994年11月28日
  尼泊尔 1991年5月14日
  荷蘭 1969年6月25日 1978年12月11日
  新西兰 1968年11月12日 1978年12月28日
  尼加拉瓜 1980年3月12日
  尼日尔 1986年3月7日
  奈及利亞 1993年7月29日
  挪威 1968年3月20日 1972年9月13日
  巴基斯坦 2004年11月3日 2008年4月17日
  帛琉 2011年9月20日
  巴勒斯坦國 2014年4月2日
  巴拿马 1976年7月27日 1977年3月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8年7月21日
  巴拉圭 1992年6月10日
  秘魯 1977年8月11日 1978年4月28日
  菲律賓 1966年12月19日 1974年6月7日
  波蘭 1967年3月2日 1977年3月18日
  葡萄牙 1976年10月7日 1978年7月31日
  大韓民國 1990年4月10日
  摩尔多瓦 1993年1月26日
  羅馬尼亞 1968年6月27日 1974年12月9日
  俄羅斯 1968年3月18日 1973年10月16日 签署和批准的为苏联
  卢旺达 1975年4月16日
  圣马力诺 1985年10月18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5年10月31日
  塞内加尔 1970年7月6日 1978年2月13日
  塞爾維亞 2001年3月12日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宣言;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承了2001年的宣言。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
  塞拉利昂 1996年8月23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10月7日签署了公约和1975年12月批准了23条协议。
  斯洛維尼亞 1992年7月6日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所罗门群岛 1982年3月17日
  索马里 1990年1月24日
  南非 1994年10月3日 2015年1月12日
  西班牙 1976年9月28日 1977年4月27日
  斯里蘭卡 1980年6月1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
  苏丹 1986年3月18日
  苏里南 1976年12月28日
  斯威士兰 2004年3月26日
  瑞典 1967年9月29日 1971年12月6日
  瑞士 1992年6月18日
  叙利亚 1969年4月21日
  塔吉克斯坦 1999年1月4日
  泰國 1999年9月5日
  北馬其頓 1994年1月18日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
  多哥 1984年5月24日
  千里達及托巴哥 1978年12月8日
  突尼西亞 1968年4月30日 1969年3月18日
  土耳其 2000年8月15日 2003年9月23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
  乌干达 1987年1月21日
  烏克蘭 1968年3月20日 1973年11月12日 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签署
  英国 1968年9月16日 1976年5月20日
  坦桑尼亚 1976年6月11日
  美国 1977年10月5日
  乌拉圭 1967年2月21日 1970年4月1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
  委內瑞拉 1969年6月24日 1978年5月10日
  越南 1982年9月24日
  葉門 1987年2月9日 签署国: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尚比亞 1984年4月10日
  辛巴威 1991年5月13日

注释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refworld.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3). 
  2.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eisil.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3). 
  3. ^ 联合国人权事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13-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9). 
  4. ^ 概况第2号(Rev.1),《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高专办. 1996年6月 [2008年6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3月13日). 
  5.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www.ohchr.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8). 
  6. ^ 《联合国条约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 1976年1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2月11日). 
  7. ^ 活路外交再挨巴掌 我兩人權公約被聯國退回. [2009-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7).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