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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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是一種的契約類型,世界各地的法律對於這種契約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規範。
各地狀況
中國大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為了規避該國限購政策而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該被認定為無效。[1]
臺灣
雖然並沒有明文規定在中華民國《民法》各種契約中,但已經受到最高法院的承認。
定義
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是一種「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性質
依照學者王澤鑑的看法,借名登記是臺灣特有的制度(王澤鑑,2020:390)。由於臺灣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借名登記,法學界對其性質頗有爭論,如借名登記是否為信託契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物契約等(王澤鑑,2020:390)。
實務
學說
類似委任
註腳
-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號民事判決書
參考資料
- 詹森林 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3期 2003-02-01 頁133-136
- 王澤鑑 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2021年8月增修二版
- 游進發,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92 號民事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第 101 期,35-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