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合理使用

Msgrjustin在话题“关于本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中的最新留言:2个月前
基础条目 合理使用属于维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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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条目内容不要变成法律条文的叙述,应该是介绍和摘要--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6:02 2004年7月14日 (UTC)

  • 回應Shizhao:我有想過您所講的問題。我要說的是,之所以把整個法條照錄涉及一個很特殊的立法環境--台灣幾乎每幾年就受到美國以貿易制裁的壓力而修改著作權法,而這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段落,是最重要的一章,是台灣與美國角力妥協下的產物,相較於各國法制體例僅以一個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卻是花了二十幾個條文規定”合理使用”,這是很特殊之處,也是為何我全文照錄的理由。我希望我有能力再做一個歸納整理,但先謹提供說明如上。虎兒 16:11 2004年7月14日 (UTC)
  • 再補充一點,其實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二十幾條其實也是合理使用的一種舉例。我承認在百科全書直接放法條是有不妥之處,畢竟百科全書不是六法全書。我再想想看該怎麼呈現這二十幾條會比較好。謝謝指教。虎兒 16:18 2004年7月14日 (UTC)

网络上的新闻图片可以合理使用吗?

--Alexcn 12:02 2004年10月6日 (UTC)

合理使用的图片怎么上传?

-Piscdong 08:45 2005年5月20日 (UTC)

國家文化資料庫的資料可否使用?

今天我上傳了Image:中華商場02.jpg一圖,但很快就被User:Shizhao刪除,當然依習慣,這次也沒有留下理由 (笑)。不過我還是不太了解,所以到這裡問一問。
該圖來源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其使用限制為:「本數位作品授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存檔及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我想這個授權應該比合理使用更容於中文維基才是,所以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被刪除。--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04:07 (UTC)回复

我觉得会不会是因为维基百科的内容是允许其他人任意复制,使用。而不可避免有人用于商业用途。只要他遵守GFDL,就不违反维基的协议了。这只是我的一点猜测,我也不是很懂这些协议一类的...—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5月1日 (二) 05:00 (UTC)回复

限制非商業使用的圖片不相容於GFDL。—Ellery 2007年5月1日 (二) 05:44 (UTC)回复
可是這樣的說法我覺得有點似是而非,難道要改成以合理使用來引用才能保留在中文維基?--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06:01 (UTC)回复
以某個角度來說,合理使用的規定比限制不得作為商業使用來得嚴,因此適用於後者的資料,應該都是完全相容於前者的版權限制才對。因此我認為以合理使用來引用這張圖片應該是合適的,但實際上是否可以如此得看大家的決議,也希望一些對版權比較有概念的專業人士多提供點意見!—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5月1日 (二) 08:42 (UTC)回复
以前有個台灣維基朋友幫做個
  這張圖片屬於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允許使用者在下列限制中使用此圖片:「禁止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圖片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不得單獨以該圖片作為商業營利目的之使用;若以商業營利目的使用該圖片時,其營利目的須與推廣台灣觀光有關或介紹台灣觀光景點為限;使用圖片時,須註明由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提供攝影者姓名;使用圖片時,不論是基於商業營利或非商業營利目的,均不得有損及觀光局之形象。」
來見容於合理使用,我想可以效法依照此模式,做個特有模板來說明。--winertai 2007年5月1日 (二) 09:41 (UTC)回复
我不理解的是,既然授權為「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為什麼要自限為「合理使用」或相容於「合理使用」?--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13:51 (UTC)回复
不能拿去賣錢,所以合理使用,比如說以後有人要賣中文維基紙本版,合理使用的部份就得拿掉(我猜啦)。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5月1日 (二) 14:09 (UTC)回复
看了上述的宣告,那應該屬於by-nc-nd,所以不相容於GFDL,在這裡可能只能以合理使用。其實GFDL跟其他版權最大的牴觸就在於商業以及改作可否,根據上面提到的內容,在這兩方面都不被允許,只能自由的分享而已,所以不得當作自由版權。→真的很囉唆的阿佳 2007年5月1日 (二) 14:18 (UTC)回复
阿佳誤會意思了。我不是要以自由版權來發佈該圖片,而是要以「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來引用。「合理使用」見容於中文維基百科,但「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卻不行,各位不覺得奇怪嗎?--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2:53 (UTC)回复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只能當成合理使用了,不能援用上述的{{TBROCCopyright}}—Ellery 2007年5月2日 (三) 03:45 (UTC)回复
就我看法,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合理使用比較基礎與項目似乎有些不同,因此不能說誰寬誰鬆,而現有中文維基方針只針對後者。--winertai 2007年5月2日 (三) 04:37 (UTC)回复
合理使用一定是比較嚴的。合理使用基本上就幾乎不可能轉商業性使用,非商業性使用也有品質、數量、篇幅、範圍等考慮。
而「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
1. 網際網路:中文維基百科... 
2. 永久非商業性:中文維基百科... 
所以我認為在中文維基百科引用完全合乎版權要求。--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6:18 (UTC)回复
那句話的意思我看不太懂,不曉得它的意思是說「授權給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存檔,也授權給任何人做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還是說「只能給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存檔,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的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而且在國家文化資料庫的版權聲明裡面又說:「國家文化資料庫」內以任何媒體呈現之所有內容--包括文字、音訊、視訊及版面設計,不可轉載、不可作為商業用途,僅限於本網站瀏覽[1]bstleetalk 2007年5月2日 (三) 06:52 (UTC)回复
我想百楽兎的意思是要說為何合理使用可以存在,但是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不能存在吧?其實最近合理使用也已經大幅調正為更加嚴格,以往的規定或許合理使用之下同時也能有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但是以現在的狀況來看,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非商業性,目前維基百科主要的是以GFDL授權,然而GFDL是可以允許商業用途。→真的很囉唆的阿佳 2007年5月2日 (三) 08:09 (UTC)回复
合理使用該條目內文的檢驗標準,應該為1.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2.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觸3.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我認為百樂兔兄提出的「網際網路永久性商業性使用」與以上標準,似乎於比較基礎上有些南轅北轍,無法認定寬鬆之界說。--winertai 2007年5月2日 (三) 08:36 (UTC)回复
To 阿佳 & winertai:不是,我的問題和GFDL無關。維基計畫除了PDGFDLCC-BY-SA為當然收錄外,最大宗的就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根本不管你是什麼版權,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使用法律就允許。然而「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是介於自由版權和合理使用的版權限制,因為它只限定了使用區域在網際網路和不可用於商業用途,除此之外和可說和PD無異。所以如果可以允許合理使用,當然就允許「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才是。
不過如bstlee所說的,這件事似乎越來越詭異(笑),它的版權聲明和它的成立宗旨不合,也和圖像資源內寫的使用限制不合,真可謂「上意」玄晦莫測。下面這一位負責人不知能不能給予滿意的解答:
國家文化資料庫老照片類單位聯絡人資料
台北藝術大學
吳昌哲
(02)2896-1000#2269
jason@techart.tnua.edu.tw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一號


--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8:5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說,從他們的版權聲明和整句話(「本數位作品授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存檔及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來看,那句「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有可能意思是說:「國家文化資料庫的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bstleetalk 2007年5月2日 (三) 11:04 (UTC)回复
諸位別忘了維基百科的條目是可壓製成光碟或編印成書的(無論是商業非商業性),因此這些帶有但書的圖片必需要慎用。—Ellery 2007年5月3日 (四) 03:16 (UTC)回复
商業性歸商業性,維基百科這個網站本身永遠不具商業性,所以維基百科網站的自由度自然會比較高。如果為了潛在的商業利用可能性而犧牲了維基百科網站因本身特質而具備的自由,那便是本末倒置。如何將維基百科做合法的商業性利用是欲進行商業行為人士的工作,而不是維基百科網站編輯義工的工作。自由而不具商業性的維基百科網站不需要事先為商業利用的可能性過濾內容,否則合理使用如何能存在於維基百科網站?-- 百楽兎 2007年5月3日 (四) 08:54 (UTC)回复
現行上傳至中文維基圖片所依循的取捨規則(方針)就是合理使用內明確標明的範疇。個人認為不合此範疇就不是合理使用,也就不能用了。想傳灰色地帶的圖片又不想挨刪,除了製作模板特別說明來讓圖片合乎此規矩外,擴充解釋合理使用可以,為什麼這個不可以這些事情,就屬於與實務無關的建議層面了。--winertai 2007年5月3日 (四) 09:30 (UTC)回复
1.現在「國家文化資料庫的資料可否使用?」的這個問題癥結在於「國家文化資料庫的版權聲明」,問一問負責人便知能不能用,這已是結論,不需要再討論。
2.現在我想討論的是為什麼「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不能見容於維基百科。
假設我做了一張圖,對維基百科非常有用,但我堅持採用「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來授權,而不採用GFDLCC-BY-SA,此時維基百科用不用這張圖?還是維基百科改用「合理使用」來收這張圖?
我擺明授權在維基百科網站上使用沒有問題,而維基百科卻不遵守這個授權,反採用容易爭執的「合理使用」原則,豈不怪哉?
3.版權聲明非要用模板才能合格又是一怪。不過我不清楚這是不是winertai的本意。
4.補充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給各位參考: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有人開始了解我的問題所在了嗎?-- 百楽兎 2007年5月3日 (四) 10:48 (UTC)回复

我一開始就相當理解百樂兔兄的看法與問題,我也一再強調你提出的:『為什麼「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不能見容於維基百科』﹔或『我擺明授權在維基百科網站上使用沒有問題,而維基百科卻不遵守這個授權』﹔或『我覺得有點似是而非,難道要改成以合理使用來引用才能保留在中文維基?--』,這是「建議層面」,而不是「實務」。等建議獲得澄清及通過了,這類型圖片是否存留的討論才有立基。依我看法,現行維基取捨圖片是用「正面條列」規則,因為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未列出,依照現行授權態勢與提刪者實不必理解該版權說明的情況下,這圖片是較難以網際網路永久非商業性使用這版權說明來留存。另外,我也不是說那版權模板一定要,只不過在混淆不清時分,弄個這麼漂漂亮亮的免死金牌,總會讓提刀快刪者多少砍不下去、下不了手(笑)。--winertai 2007年5月3日 (四) 11:17 (UTC)回复

(!)意見:經過小弟一輪考古以後(笑),發現早在2004年4月15日,時任維基媒體基金會主席的吉米·威爾士很罕有地發佈了一項官方的(official)法令(decree),自當年6月30日起禁止所有用「非商業性使用」許可的圖片,除非以合理使用為原因。原文見這裡。英文版現時已經落實了這規定,中文版只有跟隨了。--Computor 2007年5月3日 (四) 18:25 (UTC)回复

既然已是官方政策便只得遵行之。不過由此衍生的問題是,名義上掛合理使用,但事實上究竟要不要遵守合理使用的限制?-- 百楽兎 2007年5月4日 (五) 03:16 (UTC)回复

请问英文原版的图片显示的是fair use,我要怎么样上传本地后使用?

在英文版上,Kevin Larme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Kevin_Larmee) 已经有了他的维基百科条目,他想让我帮助他建立一个对应的中文版本. 他有一张代表作图片显示在了英文版的新表现主义上,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o-expressionism 我想编辑这张图片到中文版的新表现主义,总是显示乱码,所以我想直接上传图片使用,但仍是被删除.. 有谁能帮我解决一下,非常感谢!! 他的所有图片,不管英文版上是3.0还是4.0还是fair use,都是直接编辑成功的,就这张图片不行.恳请帮忙啊!! 我上传了两次,都被删除了...不确定自己会正确上传,不敢瞎弄了.... 有谁可以帮我一下?Mcawish2016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02:0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合理使用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24日 (六) 04:52 (UTC)回复

关于本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上一版本中,我照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库中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有维基人以“滥用粗体”为由,数次回退。现对这些法律法规全部去除了粗体处理。另外,由于近来通过互联网引用他人作品,以及通过互联网形态传播自己的作品已逐渐流行。因此,在本次编辑中,我加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供大家参考用。如有问题,请在此处讨论。谢谢!--Msgrjustin留言2024年10月3日 (四) 13: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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