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曾屬典範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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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典範條目 |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属于维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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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貼上有英文對照的原版,這是一個可直接方便連結至英文Wiki的版本,讓大家方便對照。
條目改善建議
該條目雖為特色條目,然似有改善空間。如該判例之相伴及關聯案件應比照英語版創建單獨條目並於布朗案文中作連結、「布朗第三案」(Brown III)應比照布朗第二案於文中提及、對該案之常見誤解應比照英語版單獨以一節提及、「──」應改為「——」等。盼其他維基人能就此事進行討論。--RekishiEJ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4:34 (UTC)
感謝指教,回應問題如下:
一、就「該判例之相伴及關聯案件應比照英語版創建單獨條目並於布朗案文中作連結」:並無必要,因為我在條目中需要的是對於事實(facts)的稍微描述,讓讀者知道種族隔離的前因後果與事件發生過程,然而獨立條目卻是需要把 Fact、Issue、Rule、Application、Conclusion全部的都詳實分析介紹,以「是否有獨立條目存在」來評斷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似有改善空間」,失之公允,偏頗。
二、「布朗第三案應提及」?閣下沒有讀過英美法所以你大概不太清楚,Brown case 意義上只包含及於 supreme court 的那幾個案件(347 U.S. 483; 347 U.S. 497; 349 U.S. 294),這是因為由於他有憲法上討論 equal protection 的意義。然而接下來你看到的那個 Brown III,事實上是英文版編輯 over-inclusive 的結果,是錯誤的,Brown III 不僅只到 circuit court 而已,而且也沒討論到最核心的 "separate but equal" 的問題。你可以看看德文版和法文版(皆為特色條目,反而英文版的不是)就知道了。
三、「對該案之常見誤解應比照英語版單獨以一節提及」?也不需要,Wikipedia 是 Q & A 嗎?條目是針對事件作「敘述式」、「傳記式」的介紹,像在寫 paper 順暢的鋪排一樣才對,你恐怕有所誤解。
四、關於破折號的用法,請見破折號#電腦應用,我的用法是正確的用法(這樣破折號中間才不會斷開,就如同平常在書寫一樣),可能是閣下自己你搞錯了。
建议更名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并且建议分清第一案和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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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http://americanhistory.si.edu/Brown/history/index.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30105121/http://americanhistory.si.edu/Brown/history/index.html
- 向 http://www.gpoaccess.gov/congress/senate/judiciary/sh99-1067/324-325.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921203658/http://www.gpoaccess.gov/congress/senate/judiciary/sh99-1067/324-325.pdf
- 修正 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news/releases/2004/05/20040517-4.html 的格式与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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