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徐步高槍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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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8日優良條目評選入選
2016年4月13日優良條目重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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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以「梁成恩案」為主題較好。班奈特 12:15 2006年3月18日 (UTC)

關於參考資料的一點意見

例如這類以報章報導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條目,個人認為在引用資料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要加上該篇報導的標題。因為同一份報章內有關該事件的報導有好幾篇,列明可以更準確地知道那一句是引自那一則報導,也可以方便日後事件淡化時,讀者仍可容易地驗證有關參考資料。--Charlotte1125 19:04 2007年2月28日 (UTC)

補充一句,我明白有意見認為報章標題可能有不中立的用語而想避而不用。但問題是既然引用了特定報章的特定一篇報導,便有義務做足資料引用的完整手續,就是引用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要加上該篇報導的標題以便查證。這種手續只是客觀地陳列了引用的資料來源。如果認為報章標題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響百科的中立性,那就不應引用該篇報導。--Charlotte1125 19:12 2007年2月28日 (UTC)
(!)意見由於部分新聞標題可能會有不夠中立或者帶有推斷立場的描述,再者參考外國維基百科一些嚴重案件的參考資料部分,亦不必悉數收錄新聞標題。加上有關新聞多以正聞或港聞頭條方式處理,讀者要找到相關報導並不困難,因此建議只需要在引用有關報章名稱及日期。如果認為需要引用而標題帶有不中立文字的話(例如“警魔”之類可能帶有價值判斷甚至語言暴力的文字),編者應該使用副標題(若適合的話)或者不列出標題,這樣較為合理。
另外,隨著三宗案件的調查結果在死因聆訊遂一曝光,還原事件真相及案發過程的資料將會逐漸增加,隨事件發展我將逐步大幅更新內容(目前已完成的為梁成恩案部分,可參閱歷史對比),中立及客觀的文字是我維基編輯的最高指導原則,歡迎大家到我的維基用戶頁參考小弟的其他作品,相信大家都可以明白我的寫作原則。個人的期許是這條目能夠與科倫拜校園事件一樣,反映案情事實之餘,具高度的參考價值與可讀性。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9:29 2007年2月28日 (UTC)
就這宗案件來說,聆訊日期長達39日,我們不能假設有關這宗案件的報導每天都會在要聞或港聞頭條,因而推論其他人可以單靠報章名稱、日期就可以找到是出自當日哪一篇報導。站於資料來源引用方面來說,引用資料時除報章名稱、日期外也應列明新聞標題(可以的話更應列出撰寫該篇報導的記者姓名(如有),因為不是同一主題的每篇報導都是同一個記者寫的。),因為那是整篇報導的一部份,引用者有義務清楚列明所有資料,而列明「新聞標題」只是客觀地列出引用資料的來源資訊。認為某一篇文章標題不中立而內文中立,因而避寫標題而只引用內文,這種引用似乎有點矛盾。如我上述所言,如果認為報章標題的不中立文字足以影響條目中立性,那就根本不應引用該篇報導。
有關引用報章報導的格式,英文維基百科似乎比中文版有更清楚的指引,見於en:Wikipedia:Citing_sources#Full_citations。當然英文版的指引沒有駕馭中文版的權利,不過還是給大家參考一下。

Citations for newspaper articles typically include 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quotes, the byline (author's name), the name of the newspaper in italics, date of publication, and the date you retrieved it if it is online.

最後,我想這兒的討論我就此打住了,因為我本來是恰巧看見這篇文章,對於參考資料的部份有點意見而已。就我個人而言,我也不喜歡「警魔」之類的未審先判字眼出現,但引用的該篇新聞標題有的話,客觀地列出卻無非是「列明來源」的義務。如果德廣兄還是認為資料引用中不應加新聞標題,甚至要回退之前的編輯,我是不會用甚麼手段非要德廣兄認同我不可的。畢竟Wikipedia:列明來源並沒有關於德廣兄疑慮的進一步指引。如果想進一步討論此話題以完善Wikipedia:列明來源,我建議將這個討論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以便集思廣益。--Charlotte1125 20:59 2007年2月28日 (UTC)
希望能够参考一些学术论文的研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2月14日 (四) 09:35 (UTC)回复

有關"梁成恩案"的定義

感謝Johnson Lau 的提醒,鑑於死因庭就梁成恩的死因進行聆訊,若最後判決為"非法被殺",該案才可以定義為兇殺案,特此備註。

另外希望大家儘量不要使用"即時新聞"作為引用,因為有關連結多為暫時性質,不便於日後讀者引用資料,謝謝!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0:25 2007年3月2日 (UTC)

有關証人供詞

証人供詞的部分,我認為難以信服或不重要的資訊,在警方錄取口供的時候已經作選擇,而且法庭接納証人出庭,某程度已經反映証人提供的資訊與事件有一定的關係,當然有些資訊對於重建事件始末/編輯維基百科來說是不重要的,如梁成恩有到過澳門的入境記錄,還有遇害時身上的財物等,這些就是明顯對於聆訊有幫助,而對事件描述沒太大重要性的資料,編輯者應決定資訊那些重要,那些不重要,因此無必要加註「証人供詞可能與事件無關」。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3:52 2007年3月5日 (UTC)

  • ref name 的問題, 因為需要經常重覆引述, 難以不使用. 只要統一使用應沒問題.--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資訊對於重建事件始末是否重要, 其實編者難以決定; 甚至編者應否決定也是一個問題. 例如梁在前一晚與女友爭執, 看似和事件無關, 但既然在庭上提及, 本人仍傾向加在內容裏: 因為證人在法庭上只會回答問題, 律師提出發問, 便代表有關事宜可能和事件有關.--Johnson Lau 03:31 2007年3月6日 (UTC)
    • 你的意見有幾個值得留意的東西:
  1. 是不是全部証據都要加入條目?我認為維基條目不是法庭記錄,如果讀者需要“打爛沙盤問到篤”,可以根據“參考資料”參閱更多的資料,如果讀者是法律界人士,則可能翻閱有關的法庭記錄。編者只是需要提供重建事件的相關資訊,以協助讀者了解事件的始末
  2. 那些資訊比較重要,那些比較不重要?我認為有些資料客觀而言是重要性較次的,包括梁在案發前一晚與女友爭執一事,因為這些資訊並未造成案件發生,或者對案件發生有任何的關連,証供只是協助法庭了解梁成恩在案發時的個人背景而已,也就是我之前說的對法庭有用,對維基沒用的資料。有一些証人的供詞,對事件有用,不過重要性可以較次要,這些可以收錄在備註內,例如我在備註處理“A座552室”是錯誤的重要疑問,大家可以參考一些質量比較好的條目,就可以理解這些的處理手法在版面編輯的好處。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10:48 2007年3月6日 (UTC)

徐步高事件

移動自Wikipedia talk:香港維基人佈告板
  • 明報將於明天(4月26日)推出「三步成兇」特刊,有助各位了解徐步高事件的來龍去脈及補充徐步高事件條目,敬請各維基人留意。--TYC 2007年4月25日 (三) 15:35 (UTC)回复
    • 甚麼你會知明天的事? —James Blue Jazz 2007年4月25日 (三) 15:44 (UTC)回复
    • 這是因為4月25日明報報紙版已刊載有關的消息,你不信的話可到報紙檔看看。--TYC 2007年4月25日 (三) 18:26 (UTC)回复
    • 死因庭已經定性徐步高是殺人兇手,所以徐步高連環殺人案這個名字,應該沒問題的。 —James Blue Jazz 2007年4月25日 (三) 15:53 (UTC)回复
      • 個人,是神父個人的意見啦,總是覺得徐步高和神父我所認知的連環殺手的「連環」不太似。這只是我的感覺。徐步高的殺人事件的確很值得寫,但在「連環殺人」的世界裡,只殺幾個,未免太少,不似是連環殺人--惡德神父 2007年4月26日 (四) 03:20 (UTC)回复
    • 是不是可以叫徐步高案,好似以前的寶馬山雙屍案三狼案等。--Gakmo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03:27 (UTC)回复
      • 「徐步高案」會否過分簡單?因為當我們定名後,外界便會以我們所定的名稱來稱呼有關的項目了。在之前的新聞報道中,傳媒均以「涉及徐步高的三宗槍擊案」來稱呼,之後當法院裁定徐步高是三宗槍擊案的兇手後,你們又想做作「徐步高連環殺人案」,但我們在定出條目名稱時,應越少字數越好,但也要反映條目的重心。今次的事件重心是「徐步高殺人」,故以「徐步高案」來命名末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但「連環」一詞也不是很合用在今次事件中,因為三宗案本來互無關連,特別是麗城花園劫案與尖沙咀槍擊案相隔五年之久,故以「連環」一詞不太恰當。此外,如果不是因為尖沙咀槍擊案的發生,很可能我們只能以「2001年石圍角村殺警案」及「2001年荃灣麗城花園銀行劫案」來命名敘述,而事件的嚴重性也不如現時的大。--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法院已裁定徐步高是三宗槍擊案的兇手,故說「徐步高殺人」並無不當,故本人建議條目可命名為「徐步高殺人案」作正式條目名稱。而「徐步高案」、「2001年石圍角村殺警案」及「2001年荃灣麗城花園銀行劫案」等名稱可作重定向至「徐步高殺人案」上。另一方面,由於此案轟動全球,海外報章或多或少均有報道,我們應否考慮一下在英文維基百科上新設「en:Tsui_Po-ko_murder」條目,讓海外人士亦可知道?此外,User:Tksteven在是次審訊中幾乎每天更新有關的資料,使有關條目的資料更為詳盡,如果他可以在將來把這條目寫成特色條目,我想各有關方面可考慮授予「報道特別貢獻」以作表彰。--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雖然「徐步高殺人案」已暫告一段落,但將來還有可能衍生出一些「副產品」(例如索償、或是把案情拍成電影等影視作品),故請各位繼續留意有關的消息,並對相關條目作出更新。--TYC 2007年4月26日 (四) 06:31 (UTC)回复
  • 想在此提出幾點:
    • 死因庭的判決不代表判徐步高有罪,這是多數死因庭判決都不會提及兇手的原因。現在反而發生矛盾:死者們的死因是被徐步高殺死,但他沒有被定罪。想看看有沒有法律上有認識的人可以解說,究竟直接說徐步高就是兇手有沒有問題?
      • 他不能被定罪,只是因為他死了。但沒有定罪不代表他沒有做這些事,正如生活上很多事情都是不會經過法庭程序確認的。無論如何,如果沒有人上訴,死因庭的決定是現時唯一決定。--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 關於連環殺人的定義,明報中有一篇報導[1]可供參考。
    • 另外想大家不要把這件事當故事一樣。有些人其實已經質疑,徐是否純粹由傳媒或其他人塑造的魔警呢?[2]

-- Cosferia討論2007年4月26日 (四) 05:36 (UTC)回复

      • 你的意思,是有人在庭作作不盡不實的證供嗎?--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 不必動氣。只是想說部分供詞內容(如嫖妓、跟蹤「政要」)跟案件其實沒甚麼關係(就算精神有問題都不可以此作犯案的證據)。部分又沒有確實證明(譬如那件紅色衫是否真的有反轉過來穿)。寫在條目裡的話要留意一下而已。-- Cosferia討論2007年4月26日 (四) 15:35 (UTC)回复
          • 一件紅衫可能是巧合, 但加上波鞋, 兜風耳, 不明來歷50萬, 失槍, 八達通, 休班時間, 實在太多巧合了. 另外, 在裁判官的引導下, 有關判決是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而得出的. 如果你看看紙盒藏屍案, 證據其實比這些更弱. 法庭證明刑責的最嚴格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sonable doubt), 不是毫無疑點. 如果要毫無疑點, 沒有任何人可以被定罪--Johnson Lau 2007年4月26日 (四) 16:10 (UTC)回复
            • 可能閣下是法律專才吧,我覺得也不必陷入觀點與角度的爭辯。但「太多巧合」不可能證實任何事,這是邏輯問題,希望你明白。另想閣下看看http://hk.news.yahoo.com/070425/12/269t4.html的報導,令人生疑的問題沒有全部解開。-- Cosferia討論2007年4月27日 (五) 15:46 (UTC)回复
              • 請問你要如何才認為一件事可被證實? 有10個目擊證人就證實了嗎? 難道他們不可能集體說謊, 或者集體看到幻象? 你說曾蔭權是男人, 但你如何證實? 就算你拍了他的祼照, 我又怎知你有沒有偽造? 就算你沒有偽造, 你又如何證明他不是做過手術? 就算你檢查了他的染色體, 你又如何證明實驗室沒有攪錯樣本? 建議你看看李天命的《語理分析的思考方法》. 另外, 你所引的文章, 與我所講的"失槍, 八達通"等一連串環境證供毫不相干.--Johnson Lau 2007年4月27日 (五) 16:23 (UTC)回复
                • 是否應該反轉,「你所講的"失槍, 八達通"等一連串環境證供, 與我所引的文章毫不相干」呢?那文章是我一開始就引來的,似乎是你沒有看見吧。你引的書似乎很複雜吧。我再用另一個講法,你引的環境證據,只證明了必要條件(即有可能是這樣),但就不是充分條件(即一定是這樣),見必要和充分條件。還有,如果尚有意見不如到條目裡討論,不必用到這裡的版面。-- Cosferia討論2007年4月28日 (六) 05:32 (UTC)回复
                  • 證明他殺人的是失槍, 八達通等證供, 而不是縹妓, 所以討論他有沒有嫖妓在此沒有幫助. 看來你連什麼是必要條件都攪不清楚, 例如八達通, 一個人可以不用八達通不用槍也能打劫, 所以根本不是必要條件. "充份""必要"這種概念是用來處理數理邏輯問題, 不是處理經驗問題. 如果你還不明白我講什麼, 你可以列出一些你覺得可以確實證明某甲殺了某乙的情況, 我會以此作解釋. 另外, 我引的書中學生都可以看懂.--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0:27 (UTC)回复
  • 其實不用這樣急改名,過幾日Google一下哪一個稱呼最多人用便可以了。之前有人提及到的寶馬山雙屍案三狼案等名稱,都是約定俗成的。因此,我們也不必急於一時去改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14:25 (UTC)回复
  • 對,名字可能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沈澱過來,至於媒體的各種叫法也值得寫下來紀錄,因這次事件媒體的報導手法、所用篇幅和用語都對案件和公眾有所影響。至於徐是不是兇手,我們不需要作分析或解構,只需要將各項可查證的參考來源寫下來就可以,這裡只是百科,不是翁靜晶的專欄或調查科。Stewart~惡龍 2007年4月29日 (日) 17:00 (UTC)回复

有關呈堂照片

今日加了一些早前媒體發佈的呈堂照片,由於呈堂照片根據版權條例是公開領域,而聆訊後刊登有關圖片亦不違法,故此將這些圖片加入條目內,以便說明案情。若果大家有什麼意見,不妨提出。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5月9日 (三) 11:02 (UTC)回复

請大家支持小弟自薦"報道特別貢獻"

誠蒙User: TYC的意見,小弟已經於今日以徐步高事件為申請理由,預提名自薦報道特別貢獻。在Wikipedia:維基獎勵/授獎提名投票進行,懇請各位維基網友賜票,謝謝大家!--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5月20日 (日) 14:15 (UTC)回复

有關部分引用觀點

有關"製造共識"僅是明報一家評價,有些人將之搬字過紙明顯已經侵權,這是維基不容許。就觀點而言,死因庭僅是對本案涉及的死者之死因作聆訊,故此徐步高的李姓友人為何離開警隊,自然不是焦點,而徐母委託的律師葉志豪亦沒有提出質疑,故此李姓友人為何離開警隊,其實不是本案關鍵或構成疑點。至於徐的太太在庭上作供多稱不記得,甚至被質疑不了解丈夫,我認為這是証人供詞的部分,就算明報的推論是事實,我亦認為這觀點無助了解案情。至於所謂說死因庭是為了"製造共識"而召開,好讓記者有系列事件可供報導,警察有証明具有高度調查能力,而政府有下台階之說,老實說不召開死因庭,讓死者的死因不明不白,這是否對三案的死者(包括徐)公道?不召開死因庭,亦不公佈調查結果,令事件戲劇化的成為千古懸案,又是否比較合乎一些不願面對真相的人所預期?

對於死因庭的判決直接說明兇手是誰,很多傳媒說是罕見,但其實參考過往兇殺案的死因聆訊,死因庭有權對刑事成分致死案件,作出死者被誰所殺的判決。故此,並不是判決罕見,而是這樣兇殘與複雜的案件罕見才是。一些人故意將本案炒作為"千古懸案"及"判決罕見",這些難道就不是製造共識?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19日 (二) 15:42 (UTC)回复

早前本條目發生持續兩天的編輯戰,基於Wikipedia:爭論的解決的指引,本條目已經申請為保護,以進行編輯爭議的討論。爭議的重點如下:
1. 應否加入刊登於明報的評論文章?
有關文章[3]借用美國麻省理工語言學者Noam Chomsky於1988年提出「製造共識」(Manufacturing Consent,詳見英文維基之相關內容)理論作為引子,表達"政府和財團力量的資訊管制,令傳媒淪為宣傳機器,傳媒又往往樂而為之,以「便宜」的方式取得新聞資訊。"製造共識的觀點,是後現代理論的典型論述,以學術而言,這個論述提供研究大眾傳播形象的一個反思途徑,但該理論並非因徐步高槍擊案而提出,記者的評論文章只借用既有的學術觀點。
記者其後借用了該理論的部分核心思想評論本案,借用理論作出一些推測,但這些推測並不等同於香港警隊或政府利用死因裁判庭及傳媒為平台,去製造「魔警」的共識,並讓傳媒廣泛報道;而另一方面,警隊亦借此機會展現強大的調查能力,好為警隊高層及香港政府製造下台階。」(引自 user:Hongkongmilkteaboy的編輯內容)是事實。因此有關觀點僅是一種學術理論的推測,而不是可供查証的事實。
記者在文章內提出一些「疑點」:死因庭並沒有追究証人李姓前警員為何離職;徐妻為何忘記自己丈夫的波鞋尺碼,最後作出「誓言的背後,究竟又藏幾多真假、幾多計算?」的質問。就本條目編輯而言,大家在本條目編輯的討論共識是僅收錄構成三宗案件的証供,以重建三案的發生及調查過程,其他無關的証供部分取擇為徐步高的引用來源,因此關於徐步高私人生活的部分,自然不是本條目需要處理的內容。再者,死因聆訊之目的是找出死者的死亡原因,而非証人的個人經歷,李姓証人為何離開警隊,自然不是死因聆訊的焦點,而徐母委託的律師葉志豪亦沒有就証人供詞及其品格提出質疑,僅是反對徐生前的個人生活在死因聆訊被掩露,由此可以得悉,徐母委託的律師並非反對該証人作供。至於徐的太太在庭上作供多稱不記得,甚至被質疑不了解丈夫,我認為這是証人供詞的部分,就算明報的推論是事實,我亦認為這觀點無助了解案情,亦難以成為對徐有利的疑點。這些所謂的疑點與謎團並不是影響本案發生的關鍵,而是引導讀者將本案「懸移化」的陳述而已。
基於上述理由,我(-)反对將有關觀點納入本條目的內容之內。
2. 傳媒系列報導
有關篇章是放置傳媒對本次死因聆訊的系列報導連結,有關網站提供死因聆訊及三案作為主題分類的新聞連結,而並非只有某年某月某日的獨立報導而已。由於user:Hongkongmilkteaboy提交的兩個分別來自明報及成報的連結並不是上述的系列報導網站,亦不作為本條目段落的引用來源,因此建議(×)删除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1日 (四) 16:12 (UTC)回复

徐步高槍擊案

誠蒙User: TYC的意見,小弟在早前以徐步高槍擊案為申請理由,預提名自薦報道特別貢獻。在Wikipedia:維基獎勵/授獎提名投票進行,懇請各位維基網友賜票,謝謝大家! 另外,最近該條目發生編輯戰,我很希望一些資深的香港維基人可以一起討論某些觀點應否收入條目,希望大家留意,謝謝!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1日 (四) 16:53 (UTC)回复

謝謝你的努力。有關該條目最近的爭論,我的意見與你一致。我相信只是新手不清楚維基百科條目的要求,才引起了是次爭論。此外,各位如有興趣,請補充案件對社會的影響,這節補充後應達到優良條目的水準。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2日 (五) 01:47 (UTC)回复
想請問保護何時會解除?個人對Tksteven在編輯戰中的論點沒有意見,但就覺得:
  • 該明報報道最好可以保留啦。作為對判決的反思(帶出另一個問題:是否法庭判了就必須跟隨?譬如提及其實有「其他可能性」這一類東西是否不可以寫呢?),我覺得放在死因研訊一節中並不離譜。
  • 另外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提出不少事情不能證實(紅衣是否反轉穿、是否風耳),只能憑陪審團的「信」與「不信」之間決定,所以才希望再補充。
還有一個小提醒,請Kevinhksouth不要再在保護期間改動條目內容,我明白只是很小的改動,根本不重要。不過既然已是保護狀態,就請不要讓人有機會不滿啦(雖然不一定有這種人)。-- Cosferia討論2007年6月22日 (五) 16:11 (UTC)回复
多謝大家認同我的觀點,我的出發點就是如果只是推測的話,其實不收入條目比較好,因為這個條目在死因聆訊召開之前的樣子其實就是100%的推測,這個條目現在能夠到達目前的規模,其實也就是利用死因庭提供的証據而撰寫得來,當然這篇明報評論本身並不是要質疑聆訊的可信性,我對此的解讀是:死因聆訊的確是厘清了很多疑團,只是外界永遠都不會明白死因聆訊掩露以外的資料,這些可能無助我們了解案情,但如果深究下去還是會很多事無法了解-也就是明報記者提出的兩個証人之情況。我是不希望有人借用這些看起來是借用學術理論的評論,自己想像一個具有暗謀論色彩的論述,然後自以為論點成立再作無謂的指控。
「其他可能性」的部分,我想如果是推測性內容的話,就不必再收錄(比如當年媒體說的第四者、刺殺董建華、賭波集團等)畢竟有這些案件發生的時候,總有一些人做到種種推測,這些都市傳說也許就留在外間流傳吧,中文維基百科也許不必保留這些難以舉証的事情。至於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提出的疑點部分,現在是以註腳方式呈現在本條目裡,如果大家覺得有需要,日後我會把有關內容整理放在內文。德廣@華貴洋行(Noble House)>.< 2007年6月22日 (五) 17:33 (UTC)回复
但老實說,我覺得如果以完整性角度看,收錄聆訊中出現過的供詞(如徐的朋友指其召妓)是否真的不可以呢?這是確是聆訊中出現過的證供,雖然與案件而言無關,但連同你指的推測性內容,後來都被傳媒炒作。我記不起裁判官是否講過傳媒過度干擾審訊,但我覺得這都是其中一部分(不過如果你堅持這些只是推測,我都沒有辦法……)。-- Cosferia討論2007年6月25日 (一) 15:54 (UTC)回复
Cosferia:我當時認為改動與爭議無關,怕自己以後忘記了,所以才順手一改。如果認為此舉有任何不當,謹此致歉。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3日 (六) 02:41 (UTC)回复
別誤會,只是善意提醒而已。-- Cosferia討論2007年6月25日 (一) 15:54 (UTC)回复

我覺得收錄/引用一部份媒體、專欄的意見也絕不為過。但是要注意精簡,免得變成大雜燴。Stewart~惡龍 2007年6月26日 (二) 08:44 (UTC)回复

优良条目评选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

優良條目重審

徐步高槍擊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類:文化與社會─罪案,提名人:Z7504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回复

投票期: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 至 2016年4月11日 (一) 23:07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部分段落無參考資料來源。以下:

  1. 「荃灣石圍角邨槍擊案」段落中的「當日早上,梁成恩因為處理一宗襲擊案而留在梨木樹警署替一名女證人錄取口供,並沒有出外巡邏,並且與陳子坤調換了午膳時段。...其後,梁成恩受到襲擊。」、「14時,警方破門進入遭投訴噪音的552室單位,證實空無一人,其後再破門搜查五個無人應門單位。警方追查該投訴電話,證實由手機打出,並無正式登記機主。由於噪音投訴證實虛報,而警員槍袋有特別的防搶槍裝置,因此警方認為兇徒是存心布局犯罪行兇,並可能是熟悉警方內部運作者所為。」
  2. 「尖沙咀警員槍擊案」段落裡的「案發經過」中,最後一行無參考資料。
  3. 「死因研訊」段落中的「荃灣石圍角邨搶槍殺警案-現場染血口罩上發現的DNA跟徐步高的吻合」無參考資料可證明。

故提交。—Z7504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23:07 (UTC)回复

̼@Z7504我提醒過了,記得通知主編@Tksteven--Koala0090留言2016年4月7日 (四) 06:21 (UTC)回复

(:)回應:有的資料來源已經失效了...該做資料保存才對  囧rz……--Z7504留言2016年4月8日 (五) 21:31 (UTC)回复
(:)回應:已有改善,應可撤回變回原  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標準,只有網址需要(*)提醒一定要儲存。還有其餘的失效連結,已經都備註了,希望@Tksteven記得接續儲存網址,且再找其他可用資料參考補上, 謝謝您。--Z7504留言2016年4月10日 (日) 03:2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徐步高槍擊案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0:2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徐步高槍擊案中的7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24日 (日) 21: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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